一、结论先行:申诉是启动再审的材料来源,不是第三审

刑事判决、裁定生效之后,当事人能走的路只剩审判监督程序。这里首先要把三个概念分清楚:

  1. 申诉不等于再审。申诉只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的一种请求,它本身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是否重新审判,要经过审查并由法院决定或者检察院抗诉。
  2. 申诉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3. 符合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这不是裁量条款,而是法定情形具备时的义务(第二百五十三条)。

另需提示两点: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实务要点:申诉的现实难点在于"说服审查者相信原判有错",而不在于法律条文本身。多数被驳回的申诉,问题不在没有理由,而在于理由停留在对原判认定的重复否定,没有落到第二百五十三条列举的五种情形上,也没有提交可以支撑该情形的新证据。

二、谁可以申诉、向谁申诉

申诉主体是法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案外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

管辖上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1. 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原则上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终审法院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应当向原核准的人民法院提出。
  2. 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除当事人一方申请外,法律还规定了两条由机关启动的路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五十四条)。

三、应当重新审判的五种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序号法定情形举证重点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新证据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以及与原判认定事实的冲突点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证据能力(是否依法应当排除)与证明力的双向质疑,主要证据之间的矛盾对照表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罪名认定、法律条文适用、量刑法律依据的错误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管辖、回避、证据采信程序、辩护权保障等程序违法事实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生效的裁判文书或者纪律、刑事处理结论等权威依据

从结构上看,第一种与第二种针对事实与证据,第三种针对法律适用,第四种针对程序,第五种针对审判人员的职务行为。申诉状的写法应当先落到具体序号上,再展开论证,而不是笼统地主张"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申诉材料的准备

向人民法院申诉,通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 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 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这一条提示了实务中最常见的程序性失分:申诉状只有情绪表达、没有事实与理由;主张新证据却不附证据材料;申请调查取证却不给线索。三类问题都会导致申诉在形式审查阶段即被搁置。

律师提示:一份可用的申诉材料,通常由四部分组成:申诉状、证据对照表(原判认定事实—在案证据—新证据)、法律适用意见(落到第二百五十三条的具体序号)、程序瑕疵清单。按此结构组织的材料,审查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定位到争议焦点。

五、申诉、上诉与抗诉的区别

三者常被混用,实际在主体、对象、期限与效果上完全不同。

比较项上诉抗诉申诉
提起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许可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
针对对象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期限限制判决十日内、裁定五日内(适用上诉期限规定)法律未设与上诉相同的期限限制法律未设统一期限,但间隔时间越长审查难度越大
程序效果必然引起二审,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不必然引起再审,需经审查
是否停止执行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五十四条)。因此,在申诉与抗诉两条路径之间,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并在必要时争取抗诉,往往比单纯向人民法院申诉更能推动程序启动。

六、申诉期间的执行与强制措施

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是原则。申诉期间,服刑人员继续执行刑罚,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不因申诉而当然变更。如果当事人希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例如因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法定情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应当另行依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请,而不是通过申诉程序附带提出。

此外,申诉不影响当事人依法主张的减刑、假释等法定权利,但两者在程序上各自独立,不能相互替代。

七、常见问题

问:判决生效很久了还能申诉吗?

法律未对申诉设定统一期限,但时间间隔越长,取证难度越大,审查中更可能被要求说明未及时主张的合理性。因此发现新证据或者新线索后应当尽快提出。

问:申诉一定要有新证据吗?

不一定。第二百五十三条列举的五种情形中,只有第一种以新证据为核心;其余四种可以围绕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法律适用、诉讼程序、审判人员职务行为展开。

问:申诉可以直接要求改判吗?

申诉阶段的直接目标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申诉书中的请求事项应当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具体情况提出,改判属于再审审理的结果,不能由申诉程序直接实现。

问:向法院申诉和向检察院申诉,哪一条更有效?

两条路径可以并行考虑,但侧重点不同:向法院申诉寻求再审决定,向检察院申诉则可能推动抗诉;抗诉一经提出,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程序推动更为确定。具体选择应结合案件情形判断。

问:申诉被驳回了怎么办?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再次申诉仍应围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法定情形组织材料,并尽量提交新的证据或者新的论证角度。

法条与依据核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申诉的受理、审查与材料要求的有关规定(该解释对申诉的管辖、材料与审查程序作了细化,具体条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本文标注为待核实)。特别说明:上述《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依2018年修正版标注,该版本为现行有效版本;本文第四节所列申诉材料要求,内容取自人民法院公开的刑事申诉须知中引述的法律规定,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要求一致;本文第五节关于上诉期限、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表述属于刑事诉讼基本规则,未逐项标注条号,办案时应核对现行有效文本。本文所述申诉与抗诉两条路径的推动效果比较,属于实务经验判断,不构成结果承诺。请以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公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