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先行:三项可直接适用的结论
- 能赔的是“物质损失”,而且限于两类来源。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 “两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则上不判赔,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除外(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 调解、和解不受上述判赔范围限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该条第四款)。这是提高实际获赔数额的主要通道。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什么能提、什么不能提
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是当事人最容易走错的一步。四条边界需要记清:
| 情形 | 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正确路径 | 依据 |
|---|---|---|---|
|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 可以 | 附带民事诉讼,或依规定另行处理 | 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
| 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造成物质损失 | 可以 | 附带民事诉讼 | 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
|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 不予受理 | 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情况可作为量刑情节 | 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侵权构成犯罪 | 不予受理 | 告知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 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
| 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 一般不予受理(含单独起诉) | 通过调解、和解路径争取 | 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
关于由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
三、判赔范围:物质损失的具体项目与“两金”规则
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规则,可以拆成四层:
- 一般原则: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二款)。
- 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款)。
- 残疾与死亡的赔偿项目: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二款)。这里没有列举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
- 道路交通事故的例外: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第三款)。这是判决路径下可以判赔“两金”的唯一例外情形。
| 赔偿项目 | 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路径 | 说明 |
|---|---|---|
|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康复合理费用 | 支持 | 需以票据、病历、护理记录等证明 |
| 误工减少的收入 | 支持 | 需证明误工时间与收入标准 |
|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 | 支持 | 造成残疾情形 |
| 丧葬费 | 支持 | 造成死亡情形 |
|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 原则上不支持 |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除外(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一般不予受理 | 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
| 被毁坏财物的损失 | 支持 | 以财物被毁坏的损失为限 |
四、提起时机、程序与财产保全
- 提起时机: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即自刑事案件立案后至一审判决作出前均可提出。实务中一般要求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以便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逾期再提的,可能需另行解决。
- 审理方式: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 调解与判决: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 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这是保障判决可执行的关键动作,宜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同时提出申请。
- 刑民责任的顺位: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顺位规则在财产有限的案件中直接影响实际受偿。
五、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起诉的处理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解释第二百条)。这一条带来三点实务结论:
- 另行起诉并非“绕开限制”的通道。作出判决时,判赔范围仍按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处理,即“两金”原则上仍不判赔(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
- 另行起诉的优先动作是调解。依该条的表述,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赔偿范围与数额不受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限制。
- 选择附带还是另行,需要考虑其他因素。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效率更高、且无需另行缴纳案件受理费;另行起诉则在程序上更独立,但需要注意诉讼时效与刑事判决已认定事实的证明作用。
六、调解与和解:不受判赔范围限制的通道
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四款是全文中最具实务价值的一句话: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其含义是:只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乃至精神损害抚慰金都可以纳入赔偿总额,不受判决路径下的范围限制。
因此,完整的操作建议是:
- 第一步,固定损失证据。即便“两金”在判决中不被支持,也应完整收集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护理记录、丧葬费支出凭证、残疾程度证明、被扶养人情况等材料,作为调解谈判的基础;
- 第二步,评估赔偿能力。通过保全措施与财产线索核查了解被告人及其家庭的实际赔付能力,避免达成“空头协议”;
- 第三步,谈判时明确对价。赔偿与量刑从宽之间的关联是现实存在的,被害方可以在协议中要求一次性支付或提供担保,以避免分期违约;
- 第四步,协议履行与程序衔接。已履行完毕的赔偿协议,是量刑中的重要从宽情节;未履行的部分,需要提前安排执行路径。
七、常见问题
问:被诈骗的钱,能在刑事案件中一并要求被告人赔偿吗?
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当事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追缴、退赔的请求并申请财产保全。
问:被害人家属想主张死亡赔偿金,附带民事诉讼能判吗?
判决路径下原则上不判赔,但两种情况存在空间:一是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定赔偿责任(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二是通过调解、和解达成协议,赔偿范围与数额不受限制(该条第四款)。
问: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提吗?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实践中主要通过在调解、和解协议中一并约定解决。
问:什么时候提附带民事诉讼最合适?
法定期间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至一审判决作出前。为便于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并尽早申请财产保全,建议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后尽快提出,同时提交保全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问:被告人同时被判罚金,赔偿和罚金的先后顺序如何?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这一顺位规则在被告人财产有限的案件中尤为重要。
法条与依据核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现行有效文本)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特别说明:上述条号均依法释〔2021〕1号现行有效文本标注;2012年版《刑诉法解释》中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相应条文序号(原第一百三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等)已不再使用,引用时须以2021年版为准。本文第三节关于“两金”在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存在保险保障等情形下能否支持的讨论,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已在正文标注为争议问题,不作定论。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范围,依该解释相关条文确定,个案中宜一并核对最新文本。请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