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项结论先行
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结构相对固定,结论可以先给出两条:
- 赔偿项目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限定: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项目范围是封闭列举,超出部分原则上不予支持。
- 计算标准统一适用「城镇居民」口径。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4 号)已取消城乡二元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继续引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属于适用已被修改的条文。
二、治疗与康复阶段的项目与计算口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年修正)第六至十一条对治疗与康复阶段的六项费用作了细化规定。
| 项目 | 条号 | 计算口径与举证要点 |
|---|---|---|
| 医疗费 | 第六条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
| 误工费 | 第七条 | 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依医疗机构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 护理费 | 第八条 |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与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的,可依年龄、健康状况确定合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定残后的护理按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 交通费 | 第九条 |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且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第十条 | 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 营养费 | 第十一条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三、致残与致死后的项目
构成伤残或死亡的,在治疗阶段项目之外增加下列项目,计算规则各有明确口径。
| 项目 | 条号 | 计算规则 |
|---|---|---|
| 残疾赔偿金 | 第十二条 |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第十三条 |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意见确定 |
| 丧葬费 | 第十四条 |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 死亡赔偿金 | 第十五条 |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两项附随规则需要一并掌握:
- 继续给付请求权(第十九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应当判令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定期金给付(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担保;法院可根据其给付能力和担保情况决定。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定期金按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相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适时调整。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规则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计算中最容易出错的一项,需要把握「定性」与「定量」两个层面。
- 定性: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不再作为独立的赔偿项目列示。起诉时将其单列为独立请求项,可能被要求调整请求结构。这一点与 2020 年修正前的做法不同。
- 定量: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被扶养人的范围限定。限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 两个上限规则。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五、计算标准的三个变量
同一案件因三个变量的选择不同,赔偿金额可能相差悬殊,这三项都应当在起诉时明确固定。
| 变量 | 规则 | 依据 |
|---|---|---|
| 统计口径 |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丧葬费用「职工平均工资」 |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 「上一年度」的确定 | 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地区标准的选择 |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同一原则确定 | 第十八条 |
三个变量的实务意义各不相同:统计口径决定用哪张表;「上一年度」的确定决定了应当适用哪一年的统计数据——因此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点会影响赔偿基数,这与举证期限、审理节奏直接相关;地区标准的选择是一项对赔偿权利人有利的例外,但需要主动举证,法院不会依职权适用。
关于统计数据的地域范围,《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省内不同地区通常适用同一标准,经济特区与计划单列市适用各自标准。
六、举证要点与常见误区
(一)请求权基础与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平分担损失: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赔偿责任的举证结构通常是:赔偿权利人证明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因果关系;赔偿义务人对免责事由、受害人过错、损失数额的合理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损害等特殊侵权案件中,还存在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缓和的具体规则,应按相应专门规范处理。
(二)四个常见误区
- 仍按城乡二元标准计算。2022 年 5 月 1 日之后的事故,一律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不再区分城乡居民。
- 把被扶养人生活费单列为独立请求项。该费用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 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另找依据。《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不以《解释》本身为依据。
- 忽略继续给付与定期金。长期护理、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可通过继续给付之诉或定期金给付方式处理,一次性主张可能低估长期支出。
七、常见问题(FAQ)
1. 农村户口的受害人赔偿标准会低一些吗?
不会。法释〔2022〕14 号已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不再区分城乡。该修改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的案件应按行为时的法律适用规则判断。
2. 后续治疗费必须等实际发生才能主张吗?
有两种处理方式:一般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若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系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 误工时间能算到什么时候?
依医疗机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之后的收入损失已通过残疾赔偿金予以评价,不再重复计算误工费。
4. 护理期限最长多久?
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超过确定期限仍需护理的,可依第十九条起诉请求继续给付五至十年。
5. 户口在外省的能按外省更高的标准算吗?
可以,但须主动举证证明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举证不能的,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
6. 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要求对方承担?
可以主张,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而不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本身。其数额确定与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后果等因素相关,属法院裁量范围。
八、法条与依据核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范围)、第一千一百八十条(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时近亲属的请求权、代付费用人的请求权)、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分担损失)——条文号按《民法典》现行文本核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年修正,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4 号修改,2022 年 2 月 15 日审判委员会第 1864 次会议通过,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第六条(医疗费)、第七条(误工费)、第八条(护理费,护理人数与最长二十年护理期限)、第九条(交通费)、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与外地治疗住宿费伙食费)、第十一条(营养费)、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年、六十周岁递减、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第十四条(丧葬费,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与两个上限)、第十八条(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的选择)、第十九条(继续给付五至十年)、第二十条(定期金给付与担保,三类费用应一次性给付)、第二十一条(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与调整)、第二十二条(统计数据的地区口径与「上一年度」的定义)、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专门解释)、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条文号已按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决定文本逐条核对。该次修改的核心是取消城乡二元标准,将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农村居民」表述删除;继续引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属于适用已被修改的条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依据。
- 待核实事项:(1)机动车事故责任划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部分按过错分担)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本文仅在责任举证结构层面提及,未展开具体规则,如需主张应另行核对条号;(2)医疗损害责任的具体举证规则以《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章及相关规范为准,本文未逐条引用;(3)《解释》第十六条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具体列示方式在各地起诉实务中存在差异,属实务操作问题,建议按受诉法院的立案与审理要求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