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先行:一个时点、两项后果、一条底线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法律评价可以概括为一个时点、两项后果、一条底线:

  1. 一个时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九条第三项)。
  2. 两项后果:其一,发包人丧失质量抗辩权,即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解释第十四条前段);其二,工程款支付条件因竣工日期确定而可能提前成就。
  3. 一条底线:承包人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解释第十四条后段)。这一责任不因擅自使用而免除。
实务要点:擅自使用规则处理的不是「谁对谁错」,而是「争议焦点被锁定在什么时点、什么范围」。工程一经擅自使用,质量争议的范围就从「全部工程质量」收缩为「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其余部分的质量争议不再作为抗辩事由。

二、擅自使用的认定:三种典型事实状态

擅自使用的判断标准是发包人对工程的实际占有与控制,而非是否办理了书面交接手续。实务中主要有三种事实状态:

需要提示的是,发包人基于正当理由进入现场进行查验、清点或者维修协作,通常不构成擅自使用;但如果发包人借查验之名实施实际占用,则可能被认定为转移占有。此外,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无法交付、发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接管措施的,是否构成擅自使用,实务中存在争议,应当结合双方沟通记录与接管的具体范围举证。

三、竣工日期推定与工程款支付条件

竣工日期的认定有三种法定情形,与工程款支付条件直接相关:

情形竣工日期的认定对工程款支付的主要影响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约定以竣工验收合格为付款条件的,条件自该日成就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不得以「未验收」为由长期拒付工程款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擅自使用之日即为竣工之日,付款条件随之成就

上述三种情形均规定于法释〔2020〕25号第九条。制度目的是防止发包人一边实际占用工程、一边以「未验收」为由拖延结算与付款。发包人以工程未经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在擅自使用情形下通常不能成立。

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使用在民事上虽然产生竣工日期推定的效果,但发包人违反验收程序、将未经验收工程投入使用,还可能面临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责任,两者并行不悖。

四、质量抗辩失权的范围与例外

法释〔2020〕25号第十四条的核心是「失权」,但失权是有限度的,需要区分以下层次:

  1. 失权的对象限于「使用部分」。发包人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即不得以该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拒付工程款或者要求赔偿。
  2. 失权的时点自擅自使用起。擅自使用后新出现的质量问题,若属于使用不当或者自然损耗所致,本就不属于承包人责任范围;若属于施工缺陷,则发包人的抗辩权已受限制。
  3. 不失权的部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仍须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据此仍可主张修理、返工、改建或者赔偿损失。
  4.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另有规则。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由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该解释第十三条)。

另需注意,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修理、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与擅自使用规则的适用关系应当按前述层次把握:发包人已擅自使用部分,原则上不得再主张质量抗辩。

五、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责任底线

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之所以被保留为责任底线,是因为其质量直接关系建筑物安全,且缺陷往往在交付多年后才显现。相关要点包括:

六、质量保证金返还与保修义务的衔接

擅自使用会影响竣工验收时点,进而影响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起算。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 当事人未约定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3. 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同时,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因此,保证金的返还与保修义务的存续是两件事:返还保证金不等于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在擅自使用情形下,实务提示两点:其一,发包人应当在接管工程时同步完成清点、拍照、记录,就工程状态与已发现问题作出书面确认,避免日后就缺陷形成时间发生争执;其二,承包人应当在发现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及时书面回复,将竣工日期、转移占有时间、付款条件成就等事实固定下来,并保留交付验收报告的送达凭证。

七、常见问题(FAQ)

问:发包人只使用了一部分,能否对全部工程主张擅自使用?

答:不宜一概而论。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原则上及于被实际使用的部分,未使用部分的质量争议应当依合同与法律另行处理。举证上需要区分使用区域。

问:发包人擅自使用后,还能要求承包人维修一般质量问题吗?

答:不能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可以依据保修条款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属于地基基础或者主体结构缺陷的,仍可依法主张。

问:发包人为了赶工主动要求先使用,能否事后反悔?

答:其主动要求先用的事实通常会被认定为擅自使用,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建议以书面方式明确使用的范围、期限与责任划分,减少事后争议。

问:擅自使用是否等于验收合格?

答:不等于。擅自使用只产生竣工日期推定的效果,并不免除完成法定验收程序的义务。两者在法律效果上应当分开评价。

八、法条与依据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