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先行:四种治理结构,各有各的门槛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取消了「监事会」的强制设置,允许公司以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结论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从而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六十九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还可以不设监事(第八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第一百三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一百七十六条)。

四种结构的选择,实质是三个问题的答案:

  1. 还设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会的,成员为三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三十条)。
  2. 用审计委员会替代,还是用一名监事替代?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的监督职能」,一名监事是「董事会外部的监督主体」,二者的独立性不同。
  3. 需要谁的同意?设审计委员会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先修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不设监事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是高于三分之二特别决议的要求。
实务要点:「不设监事会」不等于「不设监督」。选择审计委员会模式的公司,监督职能转入董事会内部,随之产生两个后果:一是审计委员会成员本身是董事,受董事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约束;二是原来由监事行使的检查财务、监督董事与高管、提议召开股东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等职权,改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章程若只写「不设监事会」,未同步规定职权承接,会出现监督真空。

二、四种结构的规范依据与适用条件

治理结构适用对象规范依据关键条件
设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成员为三人以上
设一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须符合「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
既不设监事会也不设监事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须由公司章程规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

两处容易误读的地方需要说明。第一,有限责任公司「既不设监事会也不设监事」的路径,只适用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且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若不想设监事会,只能走审计委员会路径。第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既不设监事会也不设监事」的选项,只能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限于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或者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

关于审计委员会的人数,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监事会的,登记实务中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该口径来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问答,属执行层面的操作要求,非法条原文,具体以登记机关要求为准)。

三、程序:从修章程到登记备案的五步

  1. 第一步:判断是否具备条件。拟采「一名监事」或「不设监事」路径的,先确认是否符合「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拟采审计委员会路径的,确认董事会人数是否足以组成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会人数过少时难以独立运作)。
  2. 第二步:修改公司章程。章程须明确: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原因与依据、监督职能的承接主体、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与议事规则、原监事职权的过渡安排。修改章程属股东会职权(第五十九条),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3. 第三步:作出股东会决议。「不设监事」另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书面文件,不能以三分之二多数决替代。
  4. 第四步: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或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从董事中产生;设一名监事的,按章程规定的产生办法选任。注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这一限制仍然适用于「设一名监事」的情形。
  5. 第五步:办理备案与公示。向登记机关办理章程备案、董事(含标注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监事信息备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环节通常要求在董事信息表中标注出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未标注可能被要求补正。

四、存量公司的衔接:原监事怎么办

存量公司调整治理结构,最常见的争议是原监事的任期与去留。处理时应注意三点。

其一,任期未届满不等于不能调整。公司通过修章程、改选等方式取消监事会的,原监事的职务随之终止。但若原监事系依据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任职并约定报酬,提前终止可能产生违约责任,应通过决议明确终止时点与补偿安排。

其二,职工监事的处理需谨慎。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取消监事会时,应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如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仅由股东会决议直接取消,可能在程序上被质疑。公司法第六十九条明确,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这为职工监督职能的延续提供了通道,建议在章程中予以衔接。

其三,登记与内部治理要同步。只改章程不办备案,对外公示的监事信息仍然存在,第三人查询时仍会认为公司设有监事,可能影响交易相对方对该公司治理结构的判断;只办备案不改章程,则内部授权基础缺失,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容易被质疑。

五、审计委员会运作的四个实操要点

要点一:职权必须写进章程,不能只写「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法规定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但具体到检查财务的范围、要求董事与高管提交报告的权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触发条件、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决策程序,仍需章程细化,否则容易在具体事项上无法操作。

要点二:独立性需要制度保障。审计委员会成员本身是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其独立性弱于外部监事。建议在章程中约定:审计委员会中至少一名成员由中小股东提名;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应作为董事会决议的必备附件;审计委员会有权自行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

要点三:与董事会决议的衔接。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内设机构,其意见不当然替代董事会决议。凡属董事会职权事项(如第五十九条之外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仍须经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的否定意见如何在决议中体现,应在议事规则中明确。

要点四:与外部审计的关系。审计委员会承接了原监事会对财务的检查权,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仍须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属于法定审计范围)。审计委员会应与外部审计机构建立沟通机制,避免出现「内部监督与外部审计两张皮」。

六、选择建议:什么情况下不该取消监事会

取消监事会可以精简机构、降低治理成本,但并非所有公司都适合。

需要提示的是,取消监事会并不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也不影响股东依第一百八十九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监督机构的形式可以变,责任主体不会因此消失。

七、常见问题(FAQ)

问1:两个股东各持股50%的有限公司,可以直接决定不设监事吗?
答:如果符合「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两名股东均同意并形成书面文件即可,但须同步修改章程并办理备案。

问2:不设监事会但设了审计委员会,还需要设监事吗?
答:不需要。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表述是「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即审计委员会替代的是整个监事会(监事)机构。

问3: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是公司总经理吗?
答: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总经理如果同时担任董事,形式上可以成为成员,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受审计委员会监督,存在明显的角色冲突,实务中不宜安排,章程可作排除性规定。

问4:取消监事会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吗?
答:监事不属于登记事项,属于备案事项。公司应办理章程备案与董事、监事信息备案,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问5:原监事不同意取消,决议还有效吗?
答:监事本人的同意不是决议生效要件。但若原监事同时是股东且决议程序存在瑕疵(如未通知参会),其可依第二十六条在六十日内请求撤销决议。

问6:审计委员会能否直接代表公司起诉董事?
答:可以承接原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职能,但具体决策程序应在章程或议事规则中明确,避免起诉时被质疑授权不足。

八、法条与依据核验

本文引用规范如下,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司登记问答口径(关于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与董事信息标注的要求)属执行层面操作规范,已在正文中单独标注,不属于法律条文。

提示:2023年修订前,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的依据为原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为原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条号与现行文本完全不同,旧文援引时应整体重核。本文关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具体判断标准,公司法未设量化指标,实务中由公司自行判断并在章程中说明,登记机关一般不作实质审查,但该判断可能在公司争议中被质疑,建议在决议中载明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