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决议效力瑕疵有三种类型,维权路径完全不同
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将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分为三类:决议无效(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决议可撤销(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内容违反章程)、决议不成立(根本没有开会或表决等极端情形)。三种类型的法定救济条件、起诉期限和举证要求完全不同,走错一条路可能满盘皆输。
二、什么情况下决议可撤销?60天倒计时千万别错过
决议撤销之诉的理由包括:召集程序违法(如未提前通知全体股东)、表决方式违规(如应回避的股东参加了表决)、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限为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这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期,一旦过期丧失撤销权。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算60日。武汉公司法律师荣郑特别强调:如果你被剥夺了参会权,请从发现决议的第一天就开始准备起诉。
三、无法证明决议存在——不成立之诉
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包括:根本没有召开会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足法定或章程规定的门槛、同意票数未达到通过门槛。决议不成立之诉不受60天除斥期间限制,但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实践中决议不成立的举证比决议可撤销更难——需要证明"根本没有开会或不具备表决前提"这个否定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