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先行:四项规则调整
- 规则名称与依据调整。「两高」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两件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7号),将该规定名称调整为「关于办理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将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则纳入该法典体系。
- 起诉主体与程序。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具体主体资格依《生态环境法典》《民事诉讼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确定。
- 管辖法院。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与海事案件专门管辖体系衔接。
二、诉讼类型与请求权基础的对照
| 诉讼类型 | 起诉主体 | 请求权基础 | 诉讼目的 | 管辖 |
|---|---|---|---|---|
| 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 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 《生态环境法典》《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条款 | 制止侵害、修复生态、赔偿损失 | 海事法院 |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 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规定 | 索赔修复费用与损失 | 依损害发生地或约定确定 |
| 私益侵权诉讼 | 受损害的单位与个人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 赔偿人身与财产损失 | 按侵权纠纷管辖规则 |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检察机关 |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刑事责任与公益损害赔偿一并处理 | 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 |
| 行政公益诉讼 | 检察机关 | 《行政诉讼法》及检察公益诉讼相关规定 |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 被告所在地法院 |
三、海洋污染损害的责任构成与举证
海洋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为基础。
- 归责原则: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环境污染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举证责任倒置: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这意味着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在被告一方。
- 数人侵权: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 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之一,适用条件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造成严重后果」三者并存。
四、修复责任与赔偿范围
| 责任类型 | 内容 | 主要依据 | 实务要点 |
|---|---|---|---|
|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及时制止污染行为、消除污染源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 可在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先行制止 |
|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 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未修复的,可请求其承担修复费用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 修复方案与费用通常需专业鉴定支撑 |
| 赔偿损失 | 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 服务功能损失的量化方法常有争议 |
| 其他费用 |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 须有票据与合理性说明 |
| 惩罚性赔偿 | 故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时的加重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 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
五、管辖与程序衔接
- 海事法院管辖。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与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体系衔接。涉及船舶污染的具体案件,还需判断是否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 与刑事程序的衔接。同一行为同时构成犯罪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先刑后民还是并行处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确立的「同一事实」标准判断。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遵循依法独立审理的原则,与刑事责任的追究可以并行,先刑后民适用于同一事实的民刑责任交织情形。(具体适用以该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为准。)
- 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衔接。政府或其指定部门通过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公益诉讼与磋商程序的先后与效力关系,需按《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 证据保全:海洋污染证据具有易失性特点(洋流扩散、降解、船舶移动),应当及时申请证据保全或委托专业机构先行取样固定。
六、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规则衔接
- 立法层级提升。《生态环境法典》把分散于《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中的规则整合为法典体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其中一部分纳入统一框架。
- 配套规章清理。生态环境部于 2026 年 9 月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十一件、废止十七件规章,与法典施行同步进行。
- 行为发生时的法律适用。对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污染行为,应当按行为发生时的有效法律认定责任;跨期持续行为的时间效力判断,需要结合行为持续期间与法律变更时点进行分析。
七、常见问题
问: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有哪些?
依《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条款与《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通常需要满足依法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等条件。具体主体资格与适用范围以现行有效规定为准。
问:海事法院与普通法院在管辖上有何区别?
海事法院是审理海事案件的专门法院,海事案件的管辖具有专门管辖属性,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改变专门管辖。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属于这一专门管辖体系的延伸。协议管辖条款不能排除专门管辖。
问:被告能否以第三人过错为由免责?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这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处理方式,不能因第三人过错而向受害人免责。
问:修复费用如何抗辩?
可从四个角度切入:一是修复方案是否以恢复到基线状态为限、是否存在过度修复;二是修复费用是否与损害程度相当、是否有专业鉴定支撑;三是损害范围与被告排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是消除污染、鉴定评估等费用是否属于「合理费用」。全程须依托鉴定意见与专业证据。
问:旧司法解释还能继续引用吗?
法释〔2026〕17号对被修改的司法解释条文作了调整,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未被修改的条文继续有效。引用时应当核实所引条文是否属于被修改范围,不能仅凭往期已核清单沿用。
八、实务提示与法条依据
律师提示:海洋生态环境案件的处理要点在于「快速固定 + 精细质证」。污染事实的取证具有时效性,应当在发现后第一时间取样、留证、申请保全;而在应诉一侧,核心是把修复方案的必要性、损失计算方法的适用前提、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逐一拆解质证。凡引用生态环境领域的规范,务必先确认是否已被《生态环境法典》及配套规章修改或替代——这是本领域 2026 年最主要的变化。
法条与依据核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名称经法释〔2026〕17号调整,该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81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第三条;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6年9月)。特别说明:《生态环境法典》系 2026 年新施行的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决定同日施行,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依据、名称与条文体系均有调整;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前形成的裁判文书与既往文章引用的旧规则,不能等同于现行规则。本文所引条文序号依现行有效版本标注,凡涉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部分,以法释〔2026〕19号第二十四条「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的规定为准。请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官方文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