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先行:规划审批手续决定效力,施工许可证不影响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判断有两个容易被混为一谈的前置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也完全不同。

  1. 规划审批手续缺失,可以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
  2. 发包人能够办理而未办理的,不得反向主张无效。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条第二款)。这是一条针对发包人的诚信约束条款。
  3. 施工许可证缺失属于行政违法,不导致合同无效。《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该条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施工合同在民事上的效力。
实务要点:判断一份施工合同是否因规划审批手续而无效,只需回答三个问题——审批手续缺失的事实是否存在、起诉前是否已经补正、发包人是否属于能够办理而未办理。三个问题的答案确定,结论即确定,不取决于合同其他条款如何约定。

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列举了三类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认定无效的情形,并在第二款中规定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无效依据。综合起来,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第一条第(一)项)。但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即通常所说的挂靠(第一条第(二)项)。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第一条第(三)项)。
  4.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第二款,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5.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且起诉前未补正(第三条第一款)。

需要特别区分的是:前四项指向的是承包人一侧的资质与缔约方式,第五项指向的是工程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因此前四项的效力补正时点设在竣工前(资质取得),第五项的效力补正时点设在起诉前(手续取得)。

三、合同效力补正的两个时间节点

施工合同的无效并非不可逆转,法律为两类瑕疵分别设置了效力补正的时间节点。

(一)规划审批手续的补正节点:起诉前

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合同不再因该事由被认定无效。这一节点的实务意义在于:即使施工期间确实存在无证建设的事实,只要发包人在被起诉之前完成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承包人再以规划审批手续缺失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将不能成立。

(二)资质瑕疵的补正节点:竣工前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处之所以把节点设在竣工前而不是起诉前,是因为超越资质等级涉及的是承包人的履约能力,而非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只要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履约能力的瑕疵即已消除。

(三)两个节点的实务操作

四、规划审批手续、施工许可证与合同效力对照表

前置手续法律依据缺失的行政后果对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补正节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可以认定合同无效,起诉前取得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而未办理且以此主张无效的,不予支持起诉前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不影响合同效力,属于行政管理事项不适用(不影响效力)
承包人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四条依法查处未取得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按无效处理竣工前
招标程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依法查处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原则上不可补正

该表可直接用于诉讼中的争点整理:如果对方主张合同无效,先按上表逐行核对是哪一种前置手续出了问题,再核对该项瑕疵是否存在法定补正节点、补正是否已经完成,最后才讨论无效的法律后果。

五、合同无效后的结算规则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等于承包人的投入无法获得补偿。《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立了以验收结果为核心的折价补偿规则:

  1. 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注意条文的表述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而不是「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两者在实务中的差别在于:折价补偿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且计价方式可以参照约定,但不再直接产生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2. 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3.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无效合同项下的损失赔偿: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六条)。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有效合同为前提,还是在合同无效时仍可主张,实务中存在争议,各地裁判尺度并不统一。《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其权利主体表述为「承包人」,并未直接以合同有效为要件;但无效合同项下主张优先受偿,通常需要就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范围特定等要件另行举证。遇到此类争点,应当结合受理法院的既往裁判倾向确定诉讼方案,不宜想当然按有效合同的主张路径推进。

六、无效认定后的三条实务路径

(一)发包人的风险控制

发包人最直接的风险是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前被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进而丧失对工期、质量违约金条款的援引基础。因此,按期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保留完整的审批文件与时间记录,是发包人最基础的风险控制动作。若确实存在未批先建,应当在争议发生前完成补办,而不是留到诉讼阶段。

(二)承包人的策略选择

承包人以规划审批手续缺失主张合同无效,通常的动机是摆脱合同中的固定总价、长周期结算或者质量保证金条款。但需要注意两点:其一,合同无效后仍按验收结果折价补偿,计价标准仍会参照合同约定,摆脱合同约束的实际收益有限;其二,合同无效同时意味着承包人丧失基于有效合同的违约金请求权,工期延误与质量瑕疵的抗辩空间也会发生变化。

(三)工程款与优先级的关系

无论合同效力如何,承包人在结算阶段的证据仍以竣工验收资料、结算文件、签证单、往来函件为核心。合同效力之争不影响证据的固定,只影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与表述方式。

七、常见问答

问:项目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一定无效吗?

答:不一定。规划审批手续缺失只是无效的法定事由之一,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该手续的,合同不再因该事由被认定无效;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又以未办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问:建设单位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承包人能否以此主张合同无效?

答:不能。施工许可证属于开工阶段的行政管理要求,《建筑法》第七条规定的是申领义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政责任。该类规定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效力性规定,缺失施工许可证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民事效力。

问: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已经完成的工程怎么结算?

答:以验收结果区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问: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超越了资质等级,但从头到尾未取得相应资质,能否补正?

答:效力补正的时间节点是「竣工前」。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至竣工时仍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则不符合补正条件(第四条)。

问: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发包人还能否主张工期违约、质量违约?

答:无效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再直接产生请求权基础,发包人主张损失需要转向损失赔偿路径,即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以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因此,无效认定后发包人的索赔难度通常上升,这也是发包人应当主动补办审批手续的现实原因。

八、法条与依据核验

本文引用的规范与条文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禁止转包、违法分包)、第七百九十三条(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规则)、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施工许可证申领义务)、第六十四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政责任)。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现行有效版本)第三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一律不得开工)、第十二条(罚则)。

以上条文均以现行有效版本核对。其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罚则内容仅用于说明施工许可的行政管理属性,不构成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法律法规可能修订,具体适用请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