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前置:光船租赁的四条核心规则

光船租赁(又称船壳租赁、bareboat charter)是出租人只提供船舶本身、不配备船员,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占有、使用、营运并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2025 年 10 月 28 日修订、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在第六章「租船合同」中单设第四节规定光船租赁合同,规则比旧法更为清晰。先把四条核心规则列出。

  1. 定义与识别标准:不配备船员、承租人占有使用营运。《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是否配备船员、由谁占有营运,是区分光船租赁与定期租船、航次租船的关键。
  2. 出租人的交船与适航义务,违反时承租人可解除并索赔。出租人应当在约定港口或地点、按约定时间交付船舶及船舶证书;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且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上述义务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五条)。
  3. 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租、不得设立抵押权。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或以光船租赁方式转租(第一百五十九条);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立抵押权,违反并致承租人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一百六十条)。
  4. 欠租连续超过七日,出租人有权解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七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这是光船租赁独有的短期解除门槛,与定期租船的欠租解除规则不同。

二、光船租赁与定期租船、船舶融资租赁的区分

三类合同外观相近,法律适用差异很大。下表按五个维度对照。

比较项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船舶融资租赁
船员配备不配备船员,由承租人配备并管理出租人配备船员并负责航行管理视合同安排,通常由承租人经营
占有与营运承租人占有、使用、营运船舶仍由出租人掌控航行承租人占有使用,出租人保留所有权以担保租金
主要法律依据《海商法》第六章第四节,第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百六十二条《海商法》第六章第一节、第三节《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及《海商法》相关规定
租金与解除门槛欠租连续超过七日即可解除(第一百六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第一百四十九条)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并收回船舶
保养、维修与保险承租人负责保养维修(第一百五十六条),并按约定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投保并负担保费(第一百五十七条)主要由出租人负责船舶适航与技术管理通常由承租人负责维护并投保
实务要点:光船租赁下由承租人配备船员,因此船长、船员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一般归责于承租人一方;这也是光船租赁与定期租船在碰撞责任、货损责任分配上产生差异的根源。合同起草时应当明确船员配备、保险受益安排与责任划分条款。

三、出租人的担保义务:船舶被扣押时的责任

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由承租人占有,但船舶所有权争议或出租人自身债务可能导致船舶被扣押,直接影响承租人的营运。《海商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对此专门作出安排。

  1. 承租人的消除影响与赔偿义务。在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2. 出租人的担保义务。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与船舶优先权的衔接。依《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因此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的营运行为产生的海事请求,可能形成附着于船舶的优先权,进而影响出租人的所有权。出租人在出租前应当评估承租人营运能力与保险安排。
  4. 与抵押权的衔接。依《海商法》第十三条,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六十条又明确,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立抵押权。
风险提示:光船租赁关系的公示主要依赖船舶登记。建议在交船前核查船舶登记簿与所有权、抵押权登记状况,并据《船舶登记条例》等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具体登记事项与条号以官方公布文本与登记机关要求为准),以降低第三人善意取得与重复处分风险。

四、交船、还船与合同解除的关键节点

光船租赁的争议多集中在交船、还船与解除三个节点。下表按节点梳理规则与证据要点。

节点规则内容依据证据要点
交船在约定港口或地点、按约定时间交付船舶及船舶证书;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船舶应适于约定用途《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交船通知书、船舶检验报告、船舶证书移交清单、交船时状况照片或录像
交船违约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解除通知的送达时间与方式;因延误产生的营运损失证明
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保养维修;按约定价值投保并负担保费《海商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维修记录、保险单、保费支付凭证
转租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或以光船租赁方式转租《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书面同意函;转租合同;通知记录
出租人设押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立抵押权《海商法》第一百六十条承租人同意文件;登记机关抵押登记查询记录
欠租解除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七日,出租人有权解除并索赔《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租金支付记录、催付函、解除通知
船舶灭失或失踪租金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按比例退还《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事故报告、最后消息日期证据、预付租金凭证
还船交还时船舶应当具有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自然磨损除外;未保持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经第一百六十二条适用于光船租赁)交船与还船时的船舶状况检验对比

五、新法条号变更对照与实务影响

2025 年修订的《海商法》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船舶优先权与租船合同章节的条文序号发生变动。当事人与代理人在引用条文时应当核对新法条号,避免沿用旧法序号造成适用错误。

规则内容1992 年《海商法》条号2025 年修订后条号备注
船舶优先权的定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条文序号未变,表述延展至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项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序号未变,项目内容有调整
优先权受偿顺序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序号未变
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转让而消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条号前移,六十日公告规则保留
优先权的转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条号前移
优先权应通过扣押船舶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条号前移
优先权消灭原因与一年期间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条号前移,一年期间不得中止或中断;船员工资类优先权自离船之日起算
光船租赁合同第六章第三节部分条文第六章第四节,第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百六十二条单设一节,规则细化
实务要点:引用旧法条号而按新法内容论述,是本轮修法后最容易出现的引注错误。合同、律师函、起诉状及仲裁申请书中的条号均应核对 2025 年修订文本。

六、常见问题

问:光船租赁下发生货损,货主应当向谁索赔?

需先确定合同关系与责任主体。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员由承租人配备,因此因船舶管理、船员过失导致的货损,通常由作为实际营运主体的承租人或其承运人身份一方承担;出租人的责任依《海商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担保义务的规定判断。具体责任分配须结合提单签发主体、运输合同关系等事实认定。

问:承租人欠租十日,出租人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扣船?

解除权方面,依《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承租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七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扣船则属于海事请求保全措施,需符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扣押船舶的条件与担保要求。行使解除权与申请扣船是两个独立的动作,应分别评估。

问:光船租赁的承租人可以把船舶再租出去吗?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也不得以光船租赁方式转租(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该条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依约解除并索赔。实务中建议以书面转租同意函固定授权范围与期限。

问:光船租赁和船舶融资租赁在实务中怎么区分?

核心看交易目的与权利结构:融资租赁以融资为目的,出租人以保留所有权担保租金债权,租金总额通常覆盖船舶购置成本与利息;光船租赁以用船为目的,租金对应对船舶使用价值的对价,期满通常归还船舶。若约定租购条款,则可能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或附条件买卖,须更谨慎地审查合同实质。具体定性实务中存在争议。

七、法条与依据核验

本文引用依据如下,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条文与口径说明:①《船舶登记条例》关于光船租赁登记的具体条文序号,本文未在正文写死,须以官方公布文本及登记机关要求为准;②光船租赁与融资租赁、附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在个案中的定性标准,实务中存在争议;③光船租赁期间形成的船舶优先权对出租人所有权的影响范围,需结合《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与个案事实判断;④文中新旧条文序号对照系依 1992 年文本与 2025 年修订文本整理,具体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