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前置:光船租赁的四条核心规则
光船租赁(又称船壳租赁、bareboat charter)是出租人只提供船舶本身、不配备船员,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占有、使用、营运并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2025 年 10 月 28 日修订、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在第六章「租船合同」中单设第四节规定光船租赁合同,规则比旧法更为清晰。先把四条核心规则列出。
- 定义与识别标准:不配备船员、承租人占有使用营运。《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是否配备船员、由谁占有营运,是区分光船租赁与定期租船、航次租船的关键。
- 出租人的交船与适航义务,违反时承租人可解除并索赔。出租人应当在约定港口或地点、按约定时间交付船舶及船舶证书;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且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上述义务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五条)。
- 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租、不得设立抵押权。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或以光船租赁方式转租(第一百五十九条);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立抵押权,违反并致承租人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一百六十条)。
- 欠租连续超过七日,出租人有权解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七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这是光船租赁独有的短期解除门槛,与定期租船的欠租解除规则不同。
二、光船租赁与定期租船、船舶融资租赁的区分
三类合同外观相近,法律适用差异很大。下表按五个维度对照。
| 比较项 | 光船租赁 | 定期租船 | 船舶融资租赁 |
|---|---|---|---|
| 船员配备 | 不配备船员,由承租人配备并管理 | 出租人配备船员并负责航行管理 | 视合同安排,通常由承租人经营 |
| 占有与营运 | 承租人占有、使用、营运 | 船舶仍由出租人掌控航行 | 承租人占有使用,出租人保留所有权以担保租金 |
| 主要法律依据 | 《海商法》第六章第四节,第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百六十二条 | 《海商法》第六章第一节、第三节 |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及《海商法》相关规定 |
| 租金与解除门槛 | 欠租连续超过七日即可解除(第一百六十一条) | 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第一百四十九条) |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并收回船舶 |
| 保养、维修与保险 | 承租人负责保养维修(第一百五十六条),并按约定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投保并负担保费(第一百五十七条) | 主要由出租人负责船舶适航与技术管理 | 通常由承租人负责维护并投保 |
三、出租人的担保义务:船舶被扣押时的责任
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由承租人占有,但船舶所有权争议或出租人自身债务可能导致船舶被扣押,直接影响承租人的营运。《海商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对此专门作出安排。
- 承租人的消除影响与赔偿义务。在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 出租人的担保义务。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与船舶优先权的衔接。依《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因此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的营运行为产生的海事请求,可能形成附着于船舶的优先权,进而影响出租人的所有权。出租人在出租前应当评估承租人营运能力与保险安排。
- 与抵押权的衔接。依《海商法》第十三条,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六十条又明确,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立抵押权。
四、交船、还船与合同解除的关键节点
光船租赁的争议多集中在交船、还船与解除三个节点。下表按节点梳理规则与证据要点。
| 节点 | 规则内容 | 依据 | 证据要点 |
|---|---|---|---|
| 交船 | 在约定港口或地点、按约定时间交付船舶及船舶证书;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船舶应适于约定用途 | 《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 交船通知书、船舶检验报告、船舶证书移交清单、交船时状况照片或录像 |
| 交船违约 | 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 | 解除通知的送达时间与方式;因延误产生的营运损失证明 |
| 租赁期间 | 承租人负责保养维修;按约定价值投保并负担保费 | 《海商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 维修记录、保险单、保费支付凭证 |
| 转租 |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或以光船租赁方式转租 | 《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 书面同意函;转租合同;通知记录 |
| 出租人设押 | 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立抵押权 |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条 | 承租人同意文件;登记机关抵押登记查询记录 |
| 欠租解除 | 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七日,出租人有权解除并索赔 |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租金支付记录、催付函、解除通知 |
| 船舶灭失或失踪 | 租金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按比例退还 |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 事故报告、最后消息日期证据、预付租金凭证 |
| 还船 | 交还时船舶应当具有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自然磨损除外;未保持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 《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经第一百六十二条适用于光船租赁) | 交船与还船时的船舶状况检验对比 |
五、新法条号变更对照与实务影响
2025 年修订的《海商法》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船舶优先权与租船合同章节的条文序号发生变动。当事人与代理人在引用条文时应当核对新法条号,避免沿用旧法序号造成适用错误。
| 规则内容 | 1992 年《海商法》条号 | 2025 年修订后条号 | 备注 |
|---|---|---|---|
| 船舶优先权的定义 |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 | 条文序号未变,表述延展至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 |
|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项目 |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二条 | 序号未变,项目内容有调整 |
| 优先权受偿顺序 |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三条 | 序号未变 |
| 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转让而消灭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五条 | 条号前移,六十日公告规则保留 |
| 优先权的转移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六条 | 条号前移 |
| 优先权应通过扣押船舶行使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七条 | 条号前移 |
| 优先权消灭原因与一年期间 |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八条 | 条号前移,一年期间不得中止或中断;船员工资类优先权自离船之日起算 |
| 光船租赁合同 | 第六章第三节部分条文 | 第六章第四节,第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百六十二条 | 单设一节,规则细化 |
六、常见问题
问:光船租赁下发生货损,货主应当向谁索赔?
需先确定合同关系与责任主体。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员由承租人配备,因此因船舶管理、船员过失导致的货损,通常由作为实际营运主体的承租人或其承运人身份一方承担;出租人的责任依《海商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担保义务的规定判断。具体责任分配须结合提单签发主体、运输合同关系等事实认定。
问:承租人欠租十日,出租人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扣船?
解除权方面,依《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承租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七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扣船则属于海事请求保全措施,需符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扣押船舶的条件与担保要求。行使解除权与申请扣船是两个独立的动作,应分别评估。
问:光船租赁的承租人可以把船舶再租出去吗?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也不得以光船租赁方式转租(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该条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依约解除并索赔。实务中建议以书面转租同意函固定授权范围与期限。
问:光船租赁和船舶融资租赁在实务中怎么区分?
核心看交易目的与权利结构:融资租赁以融资为目的,出租人以保留所有权担保租金债权,租金总额通常覆盖船舶购置成本与利息;光船租赁以用船为目的,租金对应对船舶使用价值的对价,期满通常归还船舶。若约定租购条款,则可能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或附条件买卖,须更谨慎地审查合同实质。具体定性实务中存在争议。
七、法条与依据核验
本文引用依据如下,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 年 11 月 7 日通过,2025 年 10 月 28 日修订,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八条(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第十三条(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定义)、第二十二条(优先权海事请求项目)、第二十三条(受偿顺序)、第二十五条(优先权不因所有权转让而消灭及六十日公告)、第二十六条(优先权转移)、第二十七条(通过扣押行使)、第二十八条(优先权消灭原因与一年期间)、第一百五十一条(还船时船舶状态)、第一百五十二条(超期用船)、第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六章第四节 光船租赁合同),其中重点为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以下(融资租赁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 年)关于海事请求保全与扣押船舶的规定。
- 《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 155 号)关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及光船租赁登记的规定。
条文与口径说明:①《船舶登记条例》关于光船租赁登记的具体条文序号,本文未在正文写死,须以官方公布文本及登记机关要求为准;②光船租赁与融资租赁、附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在个案中的定性标准,实务中存在争议;③光船租赁期间形成的船舶优先权对出租人所有权的影响范围,需结合《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与个案事实判断;④文中新旧条文序号对照系依 1992 年文本与 2025 年修订文本整理,具体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