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先行: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可直接引用的六条规则

工程总承包(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简称 EPC)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三条)。围绕这种模式,可以直接记六条规则:

  1. 承包商资格实行“双资质”或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该办法第十条)。
  2. 五类关联单位不得承接同一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该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该办法第十一条)。
  3. 分包可以通过直接发包方式进行,但暂估价项目达到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该办法第二十一条)。
  4. 分包不免除总承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该办法第二十六条)。
  6. 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任按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同类违法情形追究。(该办法第二十七条)。

这六条规则共同指向一个判断标准:工程总承包改变的是发包与管理结构,不改变质量、安全责任的最终承担规则。承包商把设计或施工分包出去,对建设单位而言仍然只有一个责任主体。

二、工程总承包的界定与适用:三个法定要点

工程总承包不等于“把所有活都包给一家公司”。该办法对适用场景设了三个明确要求。

要点一:适用项目类型有限定

该办法第二条把适用范围限定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第六条)。

要点二:发包前必须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其中按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发包(第七条)。

三、承包主体资格:双资质、联合体与五类排除主体

资格是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与责任分配的第一道关口。该办法第十条把资格要求写得很直白:

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该办法第十一条同时设了排除清单: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该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招标人已经公开上述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投标。

资格瑕疵的后果: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双资质、也未与有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属于承包主体资格问题。实务中,此类合同并不当然无效,通常按照施工合同无效的相应规则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但一旦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总承包单位仍须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具体认定需结合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判断,实务中存在争议。

四、风险分担:建设单位承担的六类风险与总价合同规则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价格与工期的争议大多源于风险分担没有写清。该办法第十五条采取了“先列建设单位风险、再交由合同约定”的结构,具体列举了六类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2.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3.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4.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6. (兜底)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合同价格形式方面,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第十六条)。

风险分担条款的写法:该办法第十五条只列明“哪些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幅度与计算方式仍需在合同中约定。实务中较为可行的写法是逐项写明触发条件(例如主材价格与基期价相比波动超过百分之几)、调整基数(以哪一期造价信息价为准)与调整公式。若合同只写“重大价格波动时双方协商调整”,发生争议时法院通常难以直接确定调整幅度,主张调价一方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五、分包规则:直接发包、暂估价招标与三条禁止线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这是该模式区别于传统施工总承包的一点。但例外很关键: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第二十一条)。

与分包并行的还有三条上位法禁止线,出现在《民法典》与《建筑法》中: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处理: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六、质量、安全、工期责任:分包不免除、责任终身

责任归属是工程总承包最容易被误读的部分。归纳三条:

  1. 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这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方向一致。
  2. 安全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但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此作了相同方向的规定。
  3. 工期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该办法第二十四条)。

保修环节同样如此: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该办法第二十五条)。

七、对比表与常见问题

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的关键差异

比较项工程总承包(EPC)施工总承包
承包范围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施工阶段
资质要求同时具备设计资质与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施工总承包资质
价格形式企业投资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多采用单价合同、按实结算
风险分担材料价格波动、政策变化、不可预见地质条件等六类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按合同约定,通常由承包人承担价格风险
分包方式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分包,暂估价项目达标须招标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须招标或核准
责任形态对全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分包不免除对施工质量负责,分包工程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把设计全部再分包出去吗?

不能以此规避资质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该办法第十条)。采用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各方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把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则触及《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与《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禁止性规定。

问:分包需要建设单位同意吗?

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不同:该办法第二十一条允许工程总承包单位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分包。但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且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必须依法招标。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问:材料大幅涨价,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要求调价吗?

要看合同约定。该办法第十五条把“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列为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因此关键在于合同是否约定了幅度以及约定的具体数值。合同没有约定幅度时,需要回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情势变更规则审查,实务中存在争议,举证难度较大。

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哪些限制?

应当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过类似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该办法第二十条)。

问: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让总承包单位垫资吗?

不可以。该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八、实务提示:签约与履约的六个动作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争议集中在资格、分包、调价与责任划分四处。签约与履约阶段可以考虑以下六个动作。

  1. 发包阶段先核两件事:项目是否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第七条);承包主体是否具备双资质或已组成有资质的联合体(第十条)。
  2. 签约阶段把六类风险逐条落到合同条款,特别是材料价格波动幅度、政策变化的调价机制、不可预见地质条件的处理方式,避免只写“合理分担”而不写标准。
  3. 分包清单在签约时一并列明,对属于暂估价、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分包项目,提前安排招标程序,避免开工后因分包未招标引发合规风险。
  4. 质量与安全责任不因分包而减损,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考核与过程记录,把管理痕迹留存下来,这是发生事故时判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关键证据。
  5. 项目经理的注册资格与在岗情况在履约中动态核查,一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6.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安排垫资条款,同时在概算层面预留调整空间,避免结算阶段因“超概算”引发付款争议。

律师提示:工程总承包的责任边界,本质上由三份文件共同确定——总承包合同、联合体协议、分包合同。三份文件对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的约定必须互相咬合;任何一份约定的责任轻于上位法规定,都会被认定为无效约定,而不会减轻实际责任。

法条与依据核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分包、转包的禁止性规定);《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市规〔2019〕12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二条、第五条。特别说明:本文所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序号均依现行有效版本标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风险分担幅度、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等,各地裁判尺度并不完全统一,已在正文逐处标注“实务中存在争议”,办案时应结合合同文本与当地裁判倾向判断。请以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公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