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先行:三条硬规则

船舶价值高、登记要求严,实践中极少由一人独有。两人以上共有一艘船,既有合伙经营的信任基础,也有处分、抵押、转让时的决策难题。结论先行,三条规则决定绝大多数纠纷的走向:

  1. 船舶共有应当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25年修订《海商法》第九条)。登记不是共有效力的来源,但决定能否对抗外部第三人。
  2. 处分共有船舶与以共有船舶设立抵押权,门槛不同。按份共有的,处分需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以共有船舶抵押的,需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的,两者均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2025年修订《海商法》第十六条)。
  3. 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这一权利不因标的是船舶而排除。

下文围绕份额、处分、转让、终止四条线展开。需说明的是,2025年修订的《海商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文条号均按修订后的文本标注,旧法对应条号见文末对照说明。

二、共有性质与份额的确定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将共有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八条)。这一推定规则在船舶共有中同样适用,因此「几个人凑钱买船、没说清楚」的情形,通常被认定为按份共有。

份额如何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第三百零九条)。船舶买卖中的出资凭证、银行流水、股权代持式的内部协议,都是确定份额的关键证据。

船舶共有还有一个特殊点:共有主体范围已被扩展。2025年修订《海商法》第九条将共有主体从旧法的「两个以上的法人、个人」改为「两个以上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合伙企业、信托计划等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共有人登记;该条同时新增了船舶所有权登记状况的查询制度。

三、处分与抵押:两种门槛的区分

事项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依据
转让、出卖船舶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全体共有人同意《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全体共有人同意《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以共有船舶设立抵押权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全体共有人同意2025年修订《海商法》第十六条
日常营运、一般管理按约定;无约定时各共有人均有管理权利与义务同上《民法典》第三百条

两点需要特别提示。第一,《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设有「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海商法》第十六条同样以「除船舶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开头,约定优先于法定门槛,共有协议中的表决条款因此极为重要。第二,抵押权的设立不以处分为前提,但共有船舶抵押若未取得法定比例同意,抵押行为的效力将受到质疑,抵押权人是否善意、是否查询登记,成为关键事实。

实务要点:共有船舶抵押纠纷中,抵押权人最有效的自我保护是在放款前调取船舶所有权登记,核对共有人名单及份额,并要求全体共有人或者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出具书面同意文件。仅凭其中一名共有人持有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办理抵押,风险极高。

四、份额转让与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如下:

船舶份额转让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环节:转让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025年修订《海商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份额转让虽非所有权整体转让,但涉及登记变更,实务中同样应以书面形式固定,并及时办理登记变更,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共有关系的终止:三条路径

路径一:协议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包括一方受让其他共有人份额、按份额实物分割(船舶作为整体难以实物分割,通常表现为折价补偿)。

路径二:裁判分割。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但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的,应当按照约定,仅在「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船舶营运具有持续性,一方在航次中途要求分割,可能被认定为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

路径三:拍卖变价。船舶不宜分割或者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海事法院在执行或者实现抵押权程序中拍卖船舶,共有人可以依《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主张优先购买权,但须在拍卖程序中按规则行使。

六、对外责任与内部追偿

共有船舶对外产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谁主张?《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内部关系上,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海事领域还需注意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2025年修订《海商法》第二十一条将义务主体从「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扩展至「船舶管理人」,共有船舶委托专业管理公司运营时,管理人也可能成为优先权指向的对象。这一变化对船舶共有的风险分配具有实质影响。

七、登记与对抗:三个易错点

易错点一:登记并非共有效力的来源。共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自约定或者出资时成立,登记解决的是对抗问题。未登记,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仍然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025年修订《海商法》第九条)。

易错点二:登记共有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登记为共有人但未实际出资,或者实际出资但未登记,前者对外仍是共有人,后者对外不能主张共有,只能依内部协议向登记共有人主张权利。

易错点三:抵押船舶转让。船舶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船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船舶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2025年修订《海商法》第十七条)。共有人之一擅自转让整船,受让人即便善意,抵押权人的权利仍可追及船舶。

八、常见问题

问:几个人合买一艘船,没有书面协议,份额怎么定?

先按出资额确定,出资额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性质约定不明的,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八条)。因此保留转账记录、购船合同、付款凭证至关重要。

问:持有51%份额,能不能单独决定卖船?

不能。处分共有船舶需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51%未达三分之二,除非共有协议另有约定。

问:共有人之一把船抵押给银行,抵押有效吗?

取决于是否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2025年修订《海商法》第十六条)。未取得的,抵押行为的效力存在瑕疵,但银行若能证明善意且已查询登记,处理结果可能不同,实务中存在争议。

问:其他共有人把份额卖给外人,我能阻止吗?

不能阻止转让,但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须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以同等条件行使(《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未通知的,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张。

问:共有船舶被海事法院拍卖,共有人能优先买回吗?

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但须依拍卖程序规则行使,且通常要求以同等条件参与竞买。逾期未行使的,视为放弃。

问: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在船舶上怎么区分?

看约定。夫妻共同购置、合伙体共同购置且约定不分的,可能构成共同共有;约定不明时,依《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视为按份共有。区分意义在于处分门槛:共同共有需全体同意,按份共有需三分之二份额。

法条与依据核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10月28日修订,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所有权登记对抗、融资租赁、转让书面形式)、第九条(共有登记与登记查询)、第十条(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第十三条(抵押权登记)、第十六条(共有船舶抵押的决议门槛)、第十七条(抵押船舶转让)、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第二十二条(船舶优先权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新旧条号对照:船舶共有登记,旧法第九条(登记主体为「法人、个人」)→ 新法第九条(扩展至「非法人组织」并增设查询制度);共有船舶抵押的决议门槛为2025年修订新增条文,旧法未作规定,此前依《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理。特别说明:本文条号依2025年修订文本标注,该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共有船舶抵押未经法定比例同意时的效力、优先购买权在司法拍卖中的具体行使方式,各地裁判存在差异,实务中存在争议。请以全国人大官方公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