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先行:两种认定情形、两条处置轨道、两个时间节点
闲置土地不是一个描述性概念,而是有法定构成要件的行政认定结论。规则可以概括为"两种情形、两条轨道、两个节点":
- 两种认定情形。一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二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 两条处置轨道。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协商处置,六种方式可选(第八条、第十二条);不属于政府原因的,满一年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四条)。
- 两个时间节点。满一年是征缴闲置费的起点,满两年是无偿收回的起点,均自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算;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第二十二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对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作了衔接规定,明确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办理,这是闲置土地处置的上位法依据之一。
二、两条轨道的对照
| 比较项 | 政府原因造成闲置 | 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 |
|---|---|---|
| 规范依据 | 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 认定前提 | 符合第八条六种情形之一,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经审核属实 | 不符合第八条情形 |
| 处置方式 | 协商选择: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政府安排临时使用(最长不超过两年)、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其他方式 | 征缴土地闲置费(价款的20%)或者无偿收回 |
| 是否听证 | 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强制听证 | 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十五条) |
| 抵押权人保护 | 拟订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第十三条第二款) | 无偿收回决定同时抄送抵押权人(第十四条第二项) |
第八条列举的六种政府原因包括:未按约定条件交地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导致不能按约定用途、规划条件开发;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修改规划与建设条件;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动工开发"的法定标准
很多争议其实卡在一个技术问题上:到底算不算"动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十条给出了明确定义:
- 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
- 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
- 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同时明确,"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这一句极为关键:企业常把土地出让金计入投资额,据此主张已投资超过25%,但按法定口径该部分应当剔除,剔除后的比例往往远低于25%。
此外,动工开发以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前提。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进场施工的,不构成法定意义上的动工开发,不能阻却闲置认定。
四、程序链条与企业的抗辩时点
(一)调查与认定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涉嫌闲置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使用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说明材料(第五条)。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的,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第九条),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开闲置土地位置、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第十一条)。
(二)处置与决定
政府原因的,协商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非政府原因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第十四条)。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听证权利,要求听证的应依法组织(第十五条)。
(三)履行与救济
使用权人应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闲置费,或者办理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第十七条第一款);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第二款)。逾期不复议、不诉讼又不履行的,主管部门可以公告注销登记与证书,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
五、条号变更提示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规定无偿收回时,援引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需要注意:该办法制定于2012年,所引《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系2004年修正版的条文序号;《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后条文序号已有调整,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的规定现为第三十八条,且该条第二款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这一条号变化直接影响法律适用说理。在文书中援引时,应当同时写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援引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应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避免被对方以引用错误条文为由质疑。
六、常见问题
问:土地闲置多久会被无偿收回?
非政府原因造成的,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政府原因造成的,不适用无偿收回,按第十二条协商处置。
问:土地闲置费按什么基数、什么比例征收?
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且不得列入生产成本(第十四条第(一)项)。基数是出让或划拨价款,不是土地市场评估价。
问:只做了一点土方,算动工开发吗?
要看是否符合第三十条的标准:需挖深基坑的,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仅做场地平整、围挡、临时设施,通常不构成动工开发。
问:把土地出让金算进投资额,能不能达到25%?
不能。第三十条明确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这是计算口径的强制规定。
问:政府迟迟不交地导致无法动工,会被收回吗?
不应被无偿收回。属于第八条第(一)项情形,经审核属实后按第十二条协商处置,可选延长动工期限、调整规划条件、协议有偿收回或者置换土地。
问:对《闲置土地认定书》不服,可以直接起诉吗?
认定书通常被视为过程性行为,救济对象一般是后续的征缴闲置费决定或者收回决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对该两项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认定书能否单独起诉,实务中存在争议,宜在针对处置决定的复议或诉讼中一并主张认定违法。
法条与依据核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5月22日修订,2012年7月1日施行)第二条(两类认定情形)、第三条(处置原则)、第四条(实施主体)、第五条(三十日调查与三十日提供材料)、第八条(政府原因的六种情形及不可抗力)、第九条(认定书)、第十一条(信息公开)、第十二条(协商处置六种方式及期限上限)、第十三条(处置方案报批与抵押权人通知)、第十四条(20%闲置费与满两年无偿收回)、第十五条(听证告知)、第十七条(三十日履行期与复议诉讼救济)、第十八条(公告注销与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供地要求)、第二十二条(动工开发日期的确定与交地确认书)、第二十四条(恶意囤地炒地的限制)、第三十条(动工开发、已投资额、总投资额的定义)、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出让土地房地产开发闲置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第二款指引城市规划区内出让土地闲置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理)。条号变更对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援引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系2004年修正版序号,2019年修正后对应条文为第三十八条,引用时应作换算说明。特别说明:《闲置土地认定书》能否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各地做法不一,本文已标注"实务中存在争议";请以自然资源部与全国人大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