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先行:四组必须先记住的数字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方式,其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统一规范。竞买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几乎都能落到四组数字上:
- 百分之七十。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该规定第十条)。
- 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第十七条)。
- 十五日与三十日。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第十二条)。
- 二十四小时。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第二十条)。
| 项目 | 规则 | 依据 |
|---|---|---|
| 保留价(起拍价) | 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并征询当事人意见;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 第十条 |
| 公告期 | 动产十五日前公告;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三十日前公告 | 第十二条 |
| 保证金 | 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实名交纳,未交纳不得参加竞买 | 第十七条 |
| 竞价时间 | 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结束前五分钟内有人出价的,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 第二十条 |
| 成交条件 | 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出价不低于起拍价即成交 | 第十一条 |
| 所有权转移 | 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 第二十二条 |
| 悔拍后果 | 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费用损失、弥补差价、冲抵债务;原买受人不得参加重新拍卖 | 第二十四条 |
| 流拍后再拍 | 三十日内在同一平台再次拍卖,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 第二十六条 |
另有一条需要牢记: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第十一条)。这意味着不存在因报名人数不足而当然流拍的规则。
二、从评估到起拍价:保留价的确定
起拍价的确定顺序是:先评估,再参照评估价确定保留价;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予以公示(第十三条)。
起拍价与评估价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当事人的救济空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起拍价明显偏低的,应当在拍卖程序启动阶段通过执行异议提出,而非在成交后再行主张。拍卖成交后再以价格偏低为由请求撤销拍卖,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流拍后的处理规则同样明确: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第二十六条)。
三、公告与信息披露:竞买人的核对清单
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当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第十三条):
- 拍卖公告;
- 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 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 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 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 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 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这份清单对竞买人有直接的核对价值:权属与占有使用现状决定能否顺利交付,附随义务决定是否承担欠缴的物业费、水电费、土地出让金等,税费负担方式决定实际成本。公告中已明确披露的瑕疵,成交后难以主张撤销。
四、保证金与竞买资格
保证金的功能是担保竞买的严肃性。规则要点如下:
-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第十七条);
-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第十七条);
- 交纳保证金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第十七条);
-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并经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第十八条);
-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第二十三条)。
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竞买人身份信息与密码应当予以保密(第十八条)。
五、竞价规则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竞价规则有四项要点: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竞价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第二十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要经过确认程序: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顺序并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由顺序在先的竞得;顺序相同的,由出价在先的竞得(第二十一条)。
此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六条)。
六、悔拍的五项后果与所有权转移时点
悔拍是执行实务中争议最多的环节。《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把这句拆开,悔拍产生五项后果:第一,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二,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第三,用于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第四,冲抵本案被执行人债务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第五,原买受人不得再参加该标的的重新拍卖。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在补足范围内继续追缴。
所有权转移时点则由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这一时点与《民法典》关于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相衔接。
七、常见问题
问: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可以低于评估价多少?
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条)。流拍后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第二十六条)。
问:只有一个人报名参拍,会不会流拍?
不会。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第十一条)。
问:优先购买权人要不要报名并交纳保证金?
需要。优先购买权人须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及优先竞买代码方可参与竞买,未经确认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第十九条)。
问:成交后反悔,只损失保证金吗?
不止。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次用于支付费用损失、弥补差价、冲抵债务,且原买受人不得参加重新拍卖;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差价的,还需继续补足(第二十四条)。
问:拍卖成交后什么时候取得所有权?
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变更应当在取得裁定后及时办理。
问:公告中写明的瑕疵,成交后还能要求撤销拍卖吗?
公告与竞买须知中已披露的瑕疵,属于买受人应当自行评估的范围,成交后通常难以据此主张撤销。若认为拍卖财产的说明、展示或者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是否支持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法条与依据核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拍卖成交后重新拍卖及其差价、费用损失承担的规定。特别说明:上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条文序号已逐条核对现行有效文本,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所述因拍卖公告瑕疵主张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路径及其实体认定标准,各地裁判尺度不完全统一,已在正文标注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因经历修正,条文序号存在不同版本的表述差异,具体的重新拍卖与差价承担规则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该处条号暂标注为待核实)。本文所引条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