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先行:两套措施、两种后果、两条解除路径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失信黑名单”)与限制消费措施(俗称“限制高消费”)是两项相互独立、条件不同、后果不同的执行惩戒制度,实务中经常被混为一谈。三句话可以先把区别说清。

  1. 纳入条件不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列举的六种情形之一;限制消费措施的条件则宽得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 两者存在单向的联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反过来不成立:被限制消费不等于被纳入失信名单。
  3. 解除路径不同。失信信息的删除以“应当删除”的法定情形为主、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为辅;限制消费令的解除则以“履行完毕应当解除”“提供确实有效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解除”为核心。
实务要点:对被执行人而言,最有效的解除路径不是反复申诉,而是推动“履行完毕”这一事实成立——履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消费令,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则应以“限制消费为常态、纳入失信名单为加压手段”来设计执行方案,因为两项措施的门槛并不相同。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的六种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采取“基础条件 + 列举情形”的结构。基础条件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此基础上,具备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需要注意的是:被纳入失信名单期限的起算与延长规则,只针对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详见本文第四节)。此外,纳入程序上还有两项要求:一是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二是纳入应当制作决定书,写明纳入理由,有纳入期限的还应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举证与审查要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一情形,人民法院的审查是实质性的。被执行人可以举证证明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且足以清偿债务,或者已提供充分有效担保,从而阻断该项情形下的纳入(见下一节)。这也是实务中最常用的抗辩武器。

三、不得纳入的四种情形与特殊主体限制

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1. 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 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 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 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这是一条限定性条款:它只阻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一情形的适用,不能阻断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适用。换言之,即便财产已被查封,如果被执行人同时存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仍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

另有两条特殊主体规则: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规定第四条);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审查确属不应纳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规定第九条)。

四、纳入期限:二年、延长一至三年与提前删除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非“一进到底”,期限规则集中在规定第二条:

情形期限规则依据
具有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纳入期限为二年《失信名单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前段
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名单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后段
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失信名单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纳入期限届满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失信名单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实务要点:“二年期限规则、以及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的表述,见规定第二条、第十条。需要注意一个技术细节:第十条第一款列举了七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含已履行完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且经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两次以上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有效财产线索、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被裁定中止执行、裁定不予执行、裁定终结执行),但该款同时规定“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即被执行人被纳入时有明确期限的,适用期限届满删除规则,而不直接适用第一款。此外,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若再次具备第一条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限制消费措施:适用对象、九类禁止行为与单位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三层。

(一)适用条件与决定程序

(二)九类禁止行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被执行人为单位时的扩张适用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得实施上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第三条第二款)。这一款是实务中争议最集中的地方:被限制消费的自然人并非被执行人本人,其救济途径是提出“因私消费、个人财产”的申请,或者主张其不属于法定四类人员。

律师提示:《限制消费规定》第八条另设一项弹性出口——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该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而言,因经营必需申请单次解除特定消费限制,是实践中相对可行的路径。

六、解除与纠错:三个工作日、确实有效担保与申请执行人同意

解除规则分两条线,一条针对限制消费令,一条针对失信信息,两者的强制程度不同。

措施解除情形法院裁量依据
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解除《限制消费规定》第九条
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解除《限制消费规定》第九条
失信信息已履行完毕、执行完毕,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等七种情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失信名单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失信信息不应纳入而被纳入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名单规定》第九条
失信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名单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关于解除的形式,需要注意“解除应与作出时采用的形式相同”:人民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时曾向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解除时也应当通知相应义务主体;实践中应避免以公告代替通知,以防止有关单位因未获通知而继续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自由。因生活或经营必需已获批准进行的消费,不属于违反限制消费令。

七、两项措施的对照表

比较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措施
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启动条件未履行义务 具备第一条六种情形之一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条件更宽)
启动方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15日内审查决定)或法院依职权一般依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必要时依职权
法律文书纳入决定书,由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由院长签发
主要后果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信用惩戒禁止九类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单位被执行人扩张至法定四类人员
期限第一条第(二)至(六)项为二年,可延长一至三年,可提前删除法律未规定固定期限,履行完毕前原则上持续有效
解除标准法定删除情形(含履行完毕)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履行完毕应当解除;提供确实有效担保或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解除

八、常见问题

问:公司被限制消费,作为法定代表人个人能否申请解除?

不能直接“解除”,但可以走两条路:一是主张自己不属于法定的四类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二是就具体的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进行的行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应予准许(《限制消费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此外,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进行禁止性消费的,可依第八条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问:失信名单有期限届满的,到期会自动删除吗?

法律规定的是“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失信名单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属于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但仍建议在期限届满后主动核实名单状态并留存查询记录,必要时提出书面申请,避免因系统更新延迟影响正常经营与融资。

问:违反限制消费令会有什么后果?

《限制消费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有关单位,也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

问:申请执行人能否主动申请删除失信信息?

可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名单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这是执行和解方案设计中常用的“对价”条款,但需注意删除后被执行人若再次具备第一条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名单。

问:只被限制消费,没有被纳入失信名单,可以在哪儿查到?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各级人民法院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可依该名单库查询;限制消费措施则通过限制消费令及必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告实现。查询时应当区分两类信息的来源,避免把“未查询到失信信息”等同于“没有限制消费措施”。

法条与依据核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原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17号修改,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特别说明:上述两部规定的条号均依现行有效文本标注;《限制消费规定》第十一条所引《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系该规定制定时的序号,而《民事诉讼法》历经2021年、2023年两次修正后条文序号已有位移,适用时应当以现行文本确定对应条文。本文涉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认定、“纳入期限届满是否当然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等事项,各地裁判尺度不完全统一,已在正文相应位置标注,请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