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先行:三类义务、两个期限与一个门槛
结论: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算法备案;同时,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算法推荐服务情况,并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依据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2021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个要点需要先行明确:
- 适用范围以技术类型为判断标准。应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即属于算法推荐服务。电商推荐、内容推送、求职简历筛选、出行调度匹配等场景通常都在其中。
- 备案有门槛。并非全部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都负备案义务,只有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服务提供者才需要备案;但告知、透明度、用户退出与申诉渠道等义务,面向全部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
- 备案不等于审批。备案是信息披露义务,不是行政审批。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进行公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还需注意两个时间节点: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二、备案主体:哪些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必须备案
需要备案的服务提供者,范围由「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这一限定条件决定。该表述并非以企业规模或者用户数量作为唯一标准,实务中通常结合服务内容类别、传播影响范围、是否涉及公共信息传播等因素综合判断。
比较稳妥的判断方法是分两步走:
- 第一步,判断是否属于算法推荐服务。只要应用了前文列举的五类算法技术之一并向用户提供信息,即构成算法推荐服务,须履行告知、透明度、用户退出等一般义务。
- 第二步,判断是否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具有该属性的,还须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备案材料中的「算法自评估报告」与「拟公示内容」是实质性内容,不是形式文件。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可以撤销备案,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备案流程:十个工作日、三十个工作日与变更、注销
备案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办理,需填报下列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
备案各环节的时限与操作要求可归纳如下:
| 环节 | 法定时限 | 要点 |
|---|---|---|
| 首次备案 | 自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 填报上述六类信息,通过算法备案系统提交 |
| 网信部门受理 | 三十个工作日内 | 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公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
| 标明备案编号 | 完成备案后持续履行 | 在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
| 变更备案 | 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办理 |
| 注销备案 | 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 办理注销并作出妥善安排 |
| 安全评估 | 按国家有关规定 |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 |
「标明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是完成备案后持续存在的义务,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项。完成备案而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编号的,同样属于违反该规定的情形,可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透明度义务:显著告知与用户退出权的实现
透明度义务由两项规定共同构成:
- 显著告知与公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
- 提供退出与标签管理选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同时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的功能。
此外,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用算法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就「重大影响」的判断,通常结合自动化决策是否对用户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如贷款审批、招聘录用、保险费率、信用评分等)综合认定。
就落实方式,建议在产品层面明确三件事:用户首次使用时的告知弹窗与显著提示;设置路径可直达的「关闭个性化推荐」入口,且无需多次跳转;提供用户标签的查看、选择与删除功能,并留存用户操作日志以备核查。
五、用户权益保护的分类要求
该规定第三章针对不同用户群体和场景提出了差异化要求。做合规对照时最容易遗漏的是后几类特殊场景:
| 对象或者场景 | 主要义务 | 对应条文 |
|---|---|---|
| 未成年人 | 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不得推送可能引发模仿不安全行为、违反社会公德、诱导不良嗜好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荐诱导沉迷网络 | 第十八条 |
| 老年人 |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考虑其出行、就医、消费、办事需求,提供智能化适老服务,开展涉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的监测、识别和处置 | 第十九条 |
| 劳动者 | 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完善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 | 第二十条 |
| 消费者 | 不得根据消费者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 第二十一条 |
| 所有用户 | 设置便捷有效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并反馈 | 第二十二条 |
此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场景下的义务,属于该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算法安全主体责任与八类禁止行为
该规定第七条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
同时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在用户模型与标签管理方面,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
禁止性规定可以梳理为八类:
- 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
- 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发现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
- 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
- 不得利用算法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碍、破坏其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正常运行,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
- 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
- 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
七、常见问题(FAQ)与合规清单
问一:算法备案是行政审批吗,不备案能上线吗?答:备案不是行政审批,而是信息披露义务,但属于法定义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服务提供者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备案的,属于违反该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情形,可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二:只做内容排序、不做个性化推荐,需要备案吗?答:排序精选类属于该规定第二条列举的算法推荐技术类型之一,仍属于算法推荐服务。是否需要备案,取决于是否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而不是取决于是否做个性化推荐。
问三: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后,能否继续推送热门内容?答:可以推送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内容。该规定第十七条要求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两种路径均被认可;但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问四:备案编号需要展示在哪里?答:应当在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仅在隐私政策中提及一般不能满足「显著位置」的要求。
问五:算法自评估报告要写什么?答:该规定未规定统一模板,但自评估至少应当覆盖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的审核评估情况,以及安全风险与管控措施。建议由技术、法务、合规共同完成,并保留版本记录,以备监督检查。
据此,可以整理出一份落实清单:
- 完成算法清单盘点,逐项标注技术类型、应用场景、是否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
- 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填报,并将备案编号在显著位置展示、附公示信息链接。
- 建立备案信息变更与终止服务的内部触发机制,分别按十个工作日、二十个工作日办理。
- 落实告知与公示义务,在产品端实现「关闭个性化推荐」与「用户标签管理」功能。
- 建立未成年人、老年人、劳动者、消费者四类场景的专项评估与整改记录。
- 设置用户申诉与投诉举报入口,明确处理流程与反馈时限并留痕。
- 在算法备案、安全评估与监督检查中保持材料一致,避免备案信息与实际运行不符。
法条与依据核验:《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2021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算法推荐服务与算法推荐技术的界定)、第四条(基本原则)、第七条(算法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制度与措施)、第八条(定期审核评估、不得设置诱导沉迷的算法模型)、第九条(信息安全管理、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显著标识、违法与不良信息的处置)、第十条(用户模型与用户标签管理)、第十一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第十四条(不得虚假注册账号、操纵榜单等干预信息呈现)、第十五条(不得不合理限制其他服务提供者)、第十六条(显著方式告知与公示义务)、第十七条(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用户标签的选择与删除、应用算法造成重大影响的说明与责任)、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第十九条(老年人)、第二十条(劳动者)、第二十一条(消费者)、第二十二条(申诉与投诉举报入口)、第二十三条(分级分类管理)、第二十四条(备案主体、十个工作日备案、变更与注销)、第二十五条(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第二十六条(标明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估)、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与日志留存)、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罚款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第三十二条(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处理的情形)、第三十三条(撤销与注销备案)、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关联规范提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将算法推荐服务的标识要求进一步细化,涉生成合成内容的项目应当同步核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与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的衔接亦需一并核查。请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