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先行:三类主体的义务与一个时间节点
结论:自2025年9月1日起,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义务已全面生效。依据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该办法要求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两种形式。
义务主体分为三类,义务内容各不相同:
- 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并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标识的方法与样式。
- 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并根据核验与识别结果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提示标识,同时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
-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要求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并提供该服务的核验其标识相关材料。
同时,该办法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配套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与本办法同日实施。
二、标识的两个类别: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的定义与区别
准确区分两种标识,是合规设计的前提。该办法第三条给出了法定定义:
| 比较项 | 显式标识 | 隐式标识 |
|---|---|---|
| 法定定义 | 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 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
| 添加位置 | 内容本身(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或者交互场景界面、内容周边 | 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鼓励另行添加数字水印 |
| 感知方式 | 用户可直接看到、听到或者识别 | 需通过技术手段读取,用于溯源 |
| 主要功能 | 提示与警示,帮助用户区分真实信息与生成合成信息 | 记录制作要素信息,支持事后追溯与责任认定 |
| 可去除性 | 相对容易被裁剪、遮挡或者打码去除 | 嵌入文件数据,相对难以去除 |
需要明确的是,适用范围以服务提供者开展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为前提,同时该办法第二条将适用主体限定为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因此,企业需要先做适用性判断,再确定具体标识方案。
三、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的六类显式标识要求
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服务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 文本: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音频: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图片: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视频: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虚拟场景: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其他场景: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此外还有一项容易被忽略的延伸义务: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技术实现上,这意味着导出链路需要对标识做保护处理,避免用户在下载环节自然脱标。
四、隐式标识:文件元数据的制作要素信息
隐式标识的添加义务指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该办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隐式标识包含下列制作要素信息:
- 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
- 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
- 内容编号。
该办法同时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并在第五条第三款给出了文件元数据的定义,即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来源、属性、用途等信息内容。
实务中,隐式标识的落地需要注意三点:元数据字段设计应当在产品立项阶段确定,而非事后补救;内容编号应当与内部生产日志可对应,以满足溯源要求;涉及用户申请提供无显式标识内容的情形,服务提供者可以经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与使用责任后提供,但应当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五、传播平台的三项核验与提示义务
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
| 核验结果 | 平台应当采取的措施 |
|---|---|
| 文件元数据明确标明为生成合成内容 | 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提醒公众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 |
| 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 | 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 |
| 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用户也未声明,但检测到显式标识或者其他生成合成痕迹 | 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疑似生成合成内容 |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平台还应当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对于前三类情形,平台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
该办法第八条另要求服务提供者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这也意味着,仅在产品界面加标识而未同步修订用户协议,仍属于合规瑕疵。
六、用户义务、分发平台义务与不得实施的行为
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该服务的,应当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禁止性规定可以归纳为「三个不得」: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违反该办法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和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这意味着处罚依据并非该办法本身,而是回落到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上位规范。企业在评估风险时,应当同时查阅上述规范中的责任条款。
七、常见问题(FAQ)与合规要点
问一:只有自己研发大模型的企业才需要履行标识义务吗?答:不是。适用主体是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功能的应用、嵌套调用第三方模型的产品,以及提供内容传播服务的平台,均可能落入适用范围,应当逐项判断。
问二:显式标识必须在每一个文本段落都加吗?答:该办法要求的是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提示标识,并非要求逐段添加。但「显著」是实质要求,是否达标取决于用户能否明显感知,建议在页面固定位置设置持续性提示。
问三:用户要求提供不带标识的内容,可以吗?答:可以,但须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这属于有条件的例外,不能作为规避标识义务的通用通道。
问四:标识义务与算法备案、安全评估是什么关系?答: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应当按照该办法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标识信息共享。也就是说,标识方案是备案与安全评估材料的组成部分,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问五:企业内部使用 AI 生成的内容,是否需要标识?答:该办法规范的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纯内部使用、不对外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一般不当然适用该办法。但内容一旦对外发布,即可能触发用户声明义务与平台核验义务,建议对外发布环节统一执行标识要求。
建议企业按下列顺序完成落地:
- 完成适用性判断,明确自身属于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传播服务提供者还是分发平台,或者同时具备多重身份。
- 制定标识方案,按内容形态逐项落实显式标识,并确定文件元数据的字段与内容编号规则。
- 修订用户服务协议与用户提示,写明标识的方法与样式、用户声明义务与使用责任。
- 把标识材料纳入算法备案与安全评估材料包,建立版本管理与变更留痕机制。
- 对下载、复制、导出链路做技术验校,确保导出文件中仍含有符合要求的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
法条与依据核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2025年3月7日印发,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制定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生成合成内容的定义、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的定义)、第四条(六类显式标识要求、导出功能下应确保文件含有显式标识)、第五条(隐式标识的元数据信息、数字水印与文件元数据定义)、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的核验与提示义务、传播要素信息)、第七条(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审核要求)、第八条(用户服务协议中的说明义务)、第九条(无显式标识内容提供的条件与六个月日志留存)、第十条(用户声明义务与三个不得)、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算法备案与安全评估中的标识材料要求)、第十三条(违规处理)、第十四条(施行日期);《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隐式标识与显式标识的上位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显著标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2025年第3号国家标准批准发布)与本办法同日实施,具体标识样式与技术实现以该标准文本为准。
提示:本办法第十三条未直接设定罚款幅度,处罚依据回落到上位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处理时应同时核对其具体责任条款。请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