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顺位规则是什么?
商品房消费者权利顺位,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纠纷时,商品房消费者所享有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与价款返还请求权,相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受偿先后顺序。该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2023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确立。
概括的结论是: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其请求顺位排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前。这一规则改变了此前「工程款优先于购房人」的单一认知,在保交房政策背景下强化了对购房人这一相对弱势主体的保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批复》只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并以「商品房消费者」为保护对象。以投资、经营为目的购房,或者购买商铺、写字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房屋的,不属于该《批复》的保护范围,应按普通债权人对待。
二、三类请求权的优先条件与适用要点
《批复》共三条,分别对应权利顺位的基础规则、房屋交付请求权的优先条件、价款返还请求权的优先条件。三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先确认优先受偿权彼此之间的顺位,再把「商品房消费者的交付请求权」和「价款返还请求权」置于更优先的位置。
| 请求权类型 | 优先于哪些权利 | 核心适用条件 | 依据 |
|---|---|---|---|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一层) | 抵押权、其他债权 | 工程质量合格;在最长十八个月的行使期限内主张;优先范围不含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 《民法典》第807条;建工解释一第35、36、40、41条 |
| 房屋交付请求权(第二层)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其他债权 | 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已支付全部价款(只付部分价款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付清剩余价款的同样适用) | 法释〔2023〕1号第二条 |
| 价款返还请求权(第二层)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其他债权 | 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 | 法释〔2023〕1号第三条 |
表格中「第一层」「第二层」并非条文用语,而是为便于理解作的层次标注,实际适用时应直接援引条文。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顺位本身由建工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确认,即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批复》第一条只是重申该规则,并未改变它。
三、「以居住为目的」如何认定?
《批复》第二条使用的表述是「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但条文本身没有给出该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实务中,法院通常参照以下规范作综合判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即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时,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等要件;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25条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相关表述,其中包括「已有一套住房但为改善生活需要而另购房」的理解;
- 购房套数、房屋性质(住宅还是商业用房)、面积、家庭居住状况、付款比例、是否实际用于居住等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九民纪要》属于审判指导文件,不是司法解释,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作为法律依据直接援引,只能在说理部分参照。此外,关于「名下已有一套房但为改善需要再次购房」能否认定为「以居住为目的」,各地裁判尺度并不完全统一,实务中存在争议,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与受理法院的裁判倾向判断。
与此相互印证的是,《批复》第二条第二句明确:「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这一句实际上把「付清全款」的时间节点放宽到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为付款略有延迟的购房人保留了救济通道。
四、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两种制度,效力完全不同
实务中最常见的认知误区,是把「网签备案」当成取得物权或者优先权的依据。二者在法律性质、效力层级和对抗范围上存在根本差异。
| 比较项 |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 预告登记 |
|---|---|---|
| 法律性质 | 行政管理措施,属于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 |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登记,属物权制度范畴 |
| 主要依据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定 |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
| 对抗效力 | 主要为防止一房二卖、便于监管,本身不产生物权效力,一般不能对抗抵押权、查封 | 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 失效情形 | 随备案撤销而消除 |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 可否对抗查封 | 原则上不能单独对抗法院查封 | 可在符合条件时主张排除处分 |
从表格可以看出:网签备案解决的是「交易是否在监管视野内」的问题,预告登记解决的才是「能否对抗第三人处分」的问题。购房人若希望获得对抗效力,应当在具备条件时及时办理预告登记。但也要注意,预告登记本身不能对抗符合《批复》条件的执行分配顺序争议,权利顺位的最终判断仍应回到请求权类型本身。
此外,预告登记的失效规则容易被忽略: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即失效。期房项目在具备首次登记条件后,购房人应当及时推进转移登记,否则前期办理的预告登记可能「过期作废」。
五、烂尾楼情形下的价款返还请求权与合同解除
当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时,购房人主张的价款返还请求权同样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这里的关键是判断「无实际交付可能」这一事实要件,通常需要结合项目停工时长、开发企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在建工程是否被查封拍卖、规划许可是否失效、工程建设进度等因素综合认定。
价款返还请求权的行使,通常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前提,因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后果是「恢复原状」,即由出卖人返还已收价款。解除权的行使路径包括:
- 与出卖人协商解除;
- 依《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法定解除(因出卖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在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主张解除并申报债权;
- 在诉讼中一并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价款。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若购房人同时办理了按揭贷款,解除合同后价款返还请求权所对应的「已付价款」,包括首付款与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部分;剩余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如何处理,需结合贷款合同、开发企业责任、银行是否参与等作整体考虑,不同法院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属于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六、破产与执行程序中的具体操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顺位仍需在破产法框架内主张。此时应当注意以下操作要点:
- 债权申报的定性:主张交付房屋的,应明确申报为交付请求权;房屋无交付可能主张退款的,应申报为价款返还请求权,并援引法释〔2023〕1号说明优先顺位。
- 举证材料的准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证明、付款凭证(含首付款收据、银行转账记录、按揭放款凭证)、还款流水、居住用途说明(户籍、家庭成员、无房证明等)。
- 管理人与债权人的异议应对:其他债权人(尤其是抵押权人、施工企业)常会以「购房人不符合消费者条件」提出异议,购房人应当针对「以居住为目的」「已付清价款」两个要件逐一举证反驳。
- 执行程序中的救济:若房屋被查封拍卖,购房人可提出执行异议,或在符合条件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排除执行。
- 不得规避的破产撤销权:若购房人与开发企业之间存在明显低于市价的关联交易、虚假按揭等情形,管理人可能主张撤销或不予确认,此时购房人的顺位主张将难以成立。
七、常见问题(FAQ)
1. 付了全款但只做了网签备案,没有预告登记,能否对抗抵押权?
一般情况下,仅凭网签备案不能对抗抵押权。但如果是因开发企业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纠纷,且购房人符合法释〔2023〕1号第二条的条件(以居住为目的、已付清全款),则其房屋交付请求权可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这一优先来自《批复》的特别规定,而不是来自网签备案本身的效力。
2. 购买商铺、写字楼或公寓,能否享受同样的优先顺位?
原则上不能。《批复》的保护对象是「商品房消费者」,其判断标准包含「以居住为目的」。商铺、写字楼等经营性用房,以及以投资为目的购买的住宅,通常不适用该优先顺位,应按普通债权处理。
3. 已付价款不到一半,还有救济空间吗?
有。若属于执行异议审查中认定「消费者购房人」的情形,各地参照的标准不完全一致;而在《批复》项下,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付清剩余价款,仍可主张房屋交付请求权的优先地位。
4. 房屋能交付但开发企业资金紧张,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吗?
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的前提是「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若房屋仍具备交付条件,购房人一般应当先主张交付房屋,而非直接主张返还价款。
八、法条与依据核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2023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已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文本核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及其失效)、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后果)、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文号按现行有效《民法典》文本核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长十八个月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条号按 2020 年修正文本核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条号按现行有效文本核对。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25条——属审判指导文件,非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援引,仅在说理中参照。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网签备案的规定——属部门规章层面,具体备案要求以房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为准,本文未逐条引用。
- 待核实事项:(1)「以居住为目的」的认定标准各地裁判尺度不完全统一,本文已标注「实务中存在争议」;(2)按揭贷款情形下未偿还本金的具体处理,不同法院做法有差异,未作确定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