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先行:四条路径、一张分工表
民事执行中的财产调查,法定路径可以归纳为四条,且法律对各方设定了明确的责任分工:
| 调查路径 | 启动主体 | 法定要求与时限 | 不配合的后果 |
|---|---|---|---|
| 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 申请执行人 | 填写财产调查表;线索明确具体的七日内核实,紧急的三日内核实 | 无强制后果,但影响查控效率 |
|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 人民法院责令 | 报告财产令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财产变动十日内补充报告 | 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 网络查控与现场调查 | 人民法院 | 网络查控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 |
| 审计调查与悬赏执行 |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 | 人民法院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 妨碍审计可搜查、罚款、拘留 |
- 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第一条)。
-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第一条、第三条)。
- 人民法院网络查控与现场调查: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第一条)。
- 特别调查手段: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审计调查(第十七条)或者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财产(第二十一条)。
二、网络查控与线索核实:期限与效力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查过程中作出的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电子查询结果与纸质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第二条)。
据此形成的操作顺序是:申请执行人先整理可核查的线索(账户开户行与账号、不动产坐落、车辆号牌、股权所在公司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外债权相对人与金额等),再申请法院核实;线索越具体,法院的核实义务越明确,也越便于事后主张执行行为不当。
三、报告财产令:签发、报告范围与补充报告
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报告财产的范围与期间、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事项,并应附财产调查表,由被执行人逐项填写(第四条)。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第五条):
- 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 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 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报告义务并不限于「名下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动产由第三人占有,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第五条第二款)。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发生转让、出租财产、设立担保物权、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支出大额资金等财产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第六条)。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债权实现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十日内补充报告(第七条)。
四、拒不报告、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九条)。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十条)。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案件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应依照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补充报告义务(第十一条第二款)。这意味着报告财产义务并不因结案而消灭。
五、审计调查:申请条件、费用负担与配合义务
审计调查针对的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第十七条)。
- 审计机构确定方式。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十八条)。
- 妨碍审计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可以对其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费用负担规则。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未发现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第二十条)。
六、悬赏执行:申请、发布与悬赏金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等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第二十一条)。
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并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二十二条)。
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提供线索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传唤被执行人到场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而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员,可以拘传其到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七、常见问题(FAQ)
问:法院说「已经查过了,没有财产」,还能做什么?
答:可以分三步推进:一是提交更具体的财产线索并填写财产调查表,触发七日内核实(紧急情形三日内);二是核查报告财产令是否已发出、被执行人是否按期报告及是否需补充报告;三是在符合条件时申请审计调查或发布悬赏公告。
问:审计费用要我自己出吗?
答:由申请人预交,最终按结果分担:查出逃避债务情形由被执行人承担,未查出的由申请人承担。申请前应权衡预期收益与预交成本。
问:悬赏公告的线索人身份会公开吗?
答:人民法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仅因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问:结案之后还要继续报告财产吗?
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补充报告义务,发现财产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十日内补充报告。
八、法条与依据核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决定修正)第一条(网络查控与责任分工)、第二条(线索核实期限)、第三条至第十一条(报告财产令与报告义务)、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调查与搜查、传唤)、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审计调查)、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悬赏执行)、第二十五条(保密义务)。
- 相关配套:《民事诉讼法》关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与搜查的规定,以及限制消费、失信名单的相关司法解释。
- 上述条文序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请核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正式文本;本规定施行后与此前公布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