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海损是什么?成立要件与法律结论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者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方按照获救财产价值比例分摊的制度。

该制度的规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章「共同海损」。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海商法》已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修订、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共同海损章为现行文本第二百零二条至第二百一十二条。引用时必须使用修订后的现行条号,不得沿用旧条号。

共同海损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项要件,缺一不可:

  1. 共同危险要件: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处于同一海上航程,遭遇真实的共同危险。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非主观臆测;但危险也不要求已经发生,即将发生且不可避免同样可以构成。
  2. 有意而合理的措施要件: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的,并且必须是合理的。仅为船方自身利益采取措施,或者措施明显不当、代价与效果严重失衡的,不构成共同海损行为。
  3. 直接后果要件:牺牲或者费用必须是由该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者特殊费用。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市场损失、停产损失)一般不属于共同海损。

二、共同海损牺牲与费用的范围

共同海损的损失形态分为「牺牲」与「费用」两类,二者的范围与举证要求不同。

类别典型情形认定要点
船舶牺牲为脱险而故意搁浅、抛弃船用设备、强行起浮造成船体损害等措施须有意且合理,损害须与措施有直接因果关系
货物牺牲为共同安全抛弃货物、货物因搁浅卸载受损、货物因救火被水浸等抛弃须经审慎判断;未按航运惯例装载于甲板上的货物被抛弃可能不予认入
运费牺牲因牺牲货物而损失的到付运费限于到付运费,预付运费通常在损失时已完成收取
救助费用为共同安全支付给第三方救助人的救助报酬与海难救助制度衔接,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列入
港口避难费用驶入避难港的港口费、进出港费用、货物卸下重装的费用须以「共同安全」为目的;仅因船舶自身修理需要发生的费用不属此列
船员工资与给养船舶在避难港滞留期间延长航程所发生的船员工资与给养费用通常限于合理必要期间,超过部分不予认入
修理费用因共同海损行为造成船舶损坏的临时性修理费用须与共同海损行为有因果关系,且不包含船舶自然磨损

从表格可见,判断某项支出是否属于共同海损,关键是问三个问题:目的是否为共同安全?措施是否有意且合理?损失是否与措施有直接因果关系?三个问题中任何一个不成立的,该支出即可能被归入「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不发生分摊。

实务提示: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分是共同海损争议的第一战场。承运人一方倾向于将尽量多的损失列入共同海损以分摊风险,货方则倾向于将损失归入单独海损。货方抗辩时应当重点审查:措施是否为共同安全而采取、是否合理、损失与措施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适用与版本选择

《海商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实践中,绝大多数提单、租约和运输合同均约定适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进行理算。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并非国际公约,而是由国际海事委员会推动制定的合同示范规则,须经当事人合同援引才发生效力。其版本众多,包括 1974 年、1994 年、2004 年、2016 年等版本,各版本在多个关键事项上的处理规则存在差异:

因此,合同援引的是哪一个版本,直接决定理算结果。当事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或租约时,应当明确写明所适用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版本;争议发生时,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核查合同援引的版本,而不是直接套用某一版本的通行理解。

四、分摊价值的计算与分摊金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牺牲与费用确定后,下一步是按获救财产价值的比例,由各方分摊。分摊的基本原则是「共同海损损失总额 ÷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 × 各方分摊价值」。

分摊价值的计算方式如下表:

财产类型分摊价值的计算基础特别注意
船舶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若船舶在航程中受损并已修理,应按修理后的实际价值或者以完好价值减损计算
货物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及到付运费货物价值一般按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记载的价值;未申报或谎报的货物,可能按实际价值分摊但遭受损失时不予补偿
运费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去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所支付的营运费用预付运费通常不列入分摊价值

需要注意两个限制性规则:

  1. 分摊价值应为实际获救的财产价值。已经灭失的财产不参与分摊,但其牺牲可以获得补偿——实质上是「未获救的财产获得补偿,获救的财产分摊损失」。
  2. 分摊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海商法》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共同海损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理算通常耗时较长,当事人应注意时效起算点的确定与中断事由。

五、共同海损与保险的关系

共同海损与海上保险存在紧密的制度衔接,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向谁主张、以何种顺序主张」。

风险提示:货方收到共同海损担保要求时,不宜简单地拒绝提供。一方面,承运人可能因此行使留置权,导致货物无法提取,产生滞港费用;另一方面,提供担保并不等于承认共同海损成立,货方仍可在后续理算和分摊环节提出抗辩。建议的做法是:在提供担保的同时,书面保留对共同海损成立与分摊的全部异议。

六、分摊争议中的常见抗辩要点

在共同海损分摊纠纷中,货方或承运人提出抗辩的常见角度包括: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不适航抗辩是否绝对排除分摊请求权」,理论与实务上存在不同认识,实务中存在争议,应当结合合同约定、不适航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是否已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

七、常见问题(FAQ)

1.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怎么区分?

区分标准在于:损失是否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合理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是则为共同海损,由各方分摊;否则为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例如,为脱险而故意搁浅造成的船体损害是共同海损;因海上风浪自然冲击造成的货物损坏则是单独海损。

2. 共同海损理算通常由谁进行?

通常由专业理算机构(海损理算师)进行,出具共同海损理算报告。理算报告在诉讼中属于证据,法院仍会对其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规则进行审查,并非当然具有约束力。

3. 未申报的货物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能否获得补偿?

一般不能。未申报或者谎报的货物,通常按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但遭受的损失不予补偿。这是对不实申报的一种规则性后果。

4. 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时效是多久?

一年,自共同海损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由于理算往往耗时较长,应当在理算结束前即关注时效的管理,必要时通过主张权利等方式中断时效。

5. 《海商法》修订后,共同海损的条号有变化吗?

有。修订后的《海商法》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共同海损章为第二百零二条至第二百一十二条。引用时应当使用修订后的现行条号,不得沿用修订前的旧条号。

八、法条与依据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