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价鉴定意见为什么是建工案件的"胜负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谈不拢是常态,法院通常只能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一旦出具,法官因为缺乏造价专业知识,往往会将其作为认定工程款数额的主要依据。鉴定意见偏向谁,案件基本就偏向谁。这也是为什么造价鉴定环节必须全力投入——它不是辅助程序,而是实质意义上的主战场。

实务中常见的误区是:把质证理解为开庭时念几句"鉴定意见不认可"。真正有效的质证,需要从鉴定机构进场前就开始布局,在鉴定材料审核、现场勘验、征求意见稿异议、庭审质询四个环节逐环对抗。以下四个突破口,是实务中最常被忽略、也最容易出成果的方向。

二、突破口一: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资质

第一步永远是核查主体资格。工程造价鉴定属于司法鉴定范畴,需核查以下要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人回避、鉴定机构资格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如果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鉴定意见书缺少鉴定人签名,可以据此主张鉴定意见不具备证据能力。

三、突破口二: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完全依赖于鉴定材料的可靠性。这个环节最容易被当事人忽略,但对结果影响极大。核查清单包括:

核查项常见问题应对方向
鉴材是否经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直接作为鉴定依据主张该部分鉴定结论不得采信
送鉴图纸版本采用未经审查的施工图或过期版本要求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准
工程量确认依据以单方制作的结算书为基数要求以双方签证、监理记录等过程文件为准
材料价格来源未按合同约定的信息价或市场价口径取价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重新取价
隐蔽工程计量仅凭施工方单方记录计量结合竣工图、监理日志交叉印证

实务要点:合同中若约定了明确的计价依据(如"以施工期间某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准""按固定单价据实结算"),而鉴定机构擅自更换计价口径的,属于超出合同约定的鉴定,可以主张该部分意见不应作为结算依据。

四、突破口三:计价口径与争议项的处理

造价鉴定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三类问题:

1. 固定总价与暂定价的区分

固定总价合同按约定总价结算,仅在约定的调价情形(如设计变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下才调整;暂定价则需据实结算。两类合同性质直接决定鉴定范围——如果属于固定总价合同,鉴定机构对已包含在总价内的项目再行计价,就属于超出鉴定范围。

2. 下浮率是否适用

建工合同常约定"增加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让利 10%"等条款。这类条款是否在合同性质发生变化后继续适用,往往存在争议。主张不适用的一方,通常从"变更后双方未重新约定下浮"、"变更部分已脱离原合同计价体系"等角度论证。

3. 鉴定意见的"确定性"与"推断性"之分

这是实务中极重要的一条经验:实务鉴定意见书常将造价分为确定性造价(有充分证据支撑)与推断性造价(依据不足、按某种假设推定)两类。对推断性部分应重点攻击——依据不足的推定,不应当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说明推断依据,或对该部分申请不予采信。

五、突破口四: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这是最有力但使用率最低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与重新鉴定的规则: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出庭质询应当提前准备提纲,围绕以下方向提问:

  1. 该单价的计算依据是哪个文件、哪一页?请当场指认;
  2. 为何未采用合同约定的价格信息?依据是什么?
  3. 该项工程量的数据来源是单方材料还是双方确认?
  4. 鉴定意见中标注"推断"的部分,推断前提是什么?是否经过验证?
  5. 与同期同类项目相比,该单价是否存在明显偏离?原因何在?
特别提示:实务中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时间节点——鉴定意见的征求意见稿阶段。部分地区的鉴定程序中,鉴定机构会先出具征求意见稿并设定异议期。在这个阶段提出书面异议并附具证据,比等到正式意见出具后再申请重新鉴定,成本低得多、成功率也高得多。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应当立即组织材料,不要拖到正式稿出来才反应。

六、质证意见怎么写才有效

质证意见不是情绪表达,而应当逐项对应、有据可查。建议采用"三段式"结构:

切忌笼统写"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公正"。法院对没有具体指向、没有证据支撑的异议,通常直接不予采纳。

七、常见问题解答

问:鉴定意见出具后,还能申请重新鉴定吗?

可以,但门槛较高。《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了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实务中"对结论不服"不构成重新鉴定事由,必须有程序或依据上的实质缺陷。

问:鉴定费由谁承担?

一般由申请方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或按责任比例分担。因此申请鉴定前应当评估鉴定结果对己方的利弊,避免"申请鉴定反而增加负担"。

问:合同没有约定计价方式怎么办?

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处理,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参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问:鉴定意见对己方不利,是否一定要申请重新鉴定?

不一定。重新鉴定周期长、成本高,且结果未必更优。更常见的策略是针对性地提出部分异议——只攻击依据不足的具体条目,保留有利部分。

八、律师提示

造价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中真正决定成败的环节,建议从诉讼启动阶段就把鉴定作为独立战场来筹划:鉴定前做好材料准备与范围争取,鉴定中抓住征求意见稿异议期,鉴定后围绕资质、材料、口径、出庭四个维度组织质证。整个过程需要造价专业知识与法律论证的结合,建议在鉴定程序启动前即由律师介入主导。

法条与依据核验:《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本文所引条文请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