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先行:一个数值标准、两张情节清单、三层过滤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判断,可以按三层结构展开,每一层对应不同的处理结果:
- 第一层:是否达到入罪基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八十毫克每一百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认定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四条)。
- 第二层:有无从重处理情形。该意见第十条列举了十五种从重处理情形,涵盖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逃逸、无证驾驶汽车、严重超员超载超速、服用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驾驶客运车辆载客、校车业务载有师生、高速公路驾驶、驾驶重型载货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逃避或者阻碍检查、妨害司法行为以及一定期限内的再犯等。
- 第三层:能否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该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列举了五种情形,且明确要求不具有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具备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但同时又具有第十条从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二、醉驾的构成要件认定:道路、机动车与醉酒
醉驾案件中有三个要素经常成为争议焦点:
- 道路的认定。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第五条)。
- 酒精含量的固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犯罪嫌疑人经呼气检测显示达到八十毫克每一百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 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间、程序送检和出具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取证行为的,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第九条)。
由此形成的辩护要点是:把审查重心前移到取证环节。提取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血液样本的标记编号与签字、送检时间是否符合五个工作日的要求、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是否符合三个工作日的要求,这些程序节点都可能成为鉴定意见能否采信的关键。
三、从重处理与不认为是犯罪:两张清单的对照
判断案件走向的核心方法,是把从重处理清单与不认为是犯罪清单逐项对照。以下为要点对照:
| 判断维度 | 从重处理情形(第十条节选) | 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第十二条第一款) |
|---|---|---|
| 事故后果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 无此项,且要求不具有第十条情形 |
| 酒精含量 | 无单独数值项,但数值影响量刑与是否适用缓刑 |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一百五十毫克每一百毫升 |
| 驾驶资格与车型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驾驶重型载货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 | 无此项 |
| 场所与距离 |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 | 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由他人驾驶至上述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或者为交由他人驾驶自上述场所短距离驶出 |
| 身体状况与其他 |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逃避、阻碍检查;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等妨害司法行为 | 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 |
| 再犯记录 | 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 | 无此项 |
该表的操作意义在于:只要落中第十条任何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即不能适用,案件进入刑事追究轨道。反之,若数值不满一百五十且无任何从重情形,可以争取不立案或者撤案;若数值在一百五十以上二百以下且无从重情形,则通常需要转而在酌定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环节争取从宽。
四、从宽处理与酌定不起诉的争取路径
若不能适用第十二条第一款,接下来的空间在从宽与不起诉两个层次:
- 从宽处理情形。自首、坦白、立功的;自愿认罪认罚的;造成交通事故后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以及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第十一条)。
- 酌定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的后续处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因此,即使争取到不起诉,也不等于完全没有法律后果。
- 自愿公益服务的考量。根据该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处理的案件,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情况作为作出相关处理的考量因素(第十八条)。
五、缓刑的适用与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但未赔偿损失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一百八十毫克每一百毫升的;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以及有其他情节恶劣情形的(第十四条)。
与之配套的程序便利是:对醉驾被告人拟提出缓刑量刑建议或者宣告缓刑的,一般可以不进行调查评估;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第二十五条)。
六、行政处罚的衔接与两种责任的并存
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八十毫克每一百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该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第二十条)。此外,行为人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十六条)。
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需要注意一处细节:犯罪嫌疑人醉驾被现场查获后经允许离开,再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或者主动到案,不认定为自动投案;造成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第十七条)。
七、常见问答
问:血液酒精含量一百三十,是不是一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答:不一定。数值不满一百五十只是《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必须同时不具有第十条规定的十五种从重处理情形,才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存在从重情形的,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问:在小区里挪车被查,算不算醉驾?
答:需要判断该路段是否属于「道路」。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以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同时,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属于第十二条第一款列举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之一,但仍以不具有第十条从重处理情形为前提(第五条、第十二条)。
问:呼气检测后就抽血送检,能否对血液酒精含量提出异议?
答:可以审查取证程序。若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或者未按规定时间程序送检、出具意见,或者鉴定过程未同步录音录像,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仍可采信;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第九条)。
问:已经赔偿并取得谅解,能否不起诉?
答: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属于该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从宽处理情形。是否不起诉,还需要检察机关综合考虑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处理(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问: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能否宣告缓刑?
答: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第十四条)。但存在该条列举的十类情形时一般不适用缓刑,例如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一百八十毫克每一百毫升、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等。
问:醉驾被现场查获后又主动到案,能算自首吗?
答:需要区分。醉驾被现场查获后经允许离开,再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或者主动到案,不认定为自动投案;造成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第十七条)。
八、法条与依据核验
本文引用的规范与条文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2023年12月13日印发,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四条(醉驾认定与立案审查)、第五条(道路与机动车的认定标准)、第六条(取保候审的一般情形)、第九条(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的补正与排除)、第十条(十五种从重处理情形)、第十一条(从宽处理情形)、第十二条第一款(五种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第十三条(酌定不起诉)、第十四条(缓刑的适用与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类情形)、第十六条(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处理)、第十七条(自动投案的认定)、第十八条(自愿公益服务作为处理考量因素)、第十九条(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的后续处理)、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的衔接)、第二十五条(缓刑可以不进行调查评估)。
上述条文均按现行有效版本核对。特别提示:本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同时废止,涉及醉驾入罪标准与从宽处理的表述应当以本意见为准,不得沿用2013年意见的旧表述。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具体处罚数额与种类,本文未标注具体条文号与金额,具体适用应当以该法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可能修订,具体适用请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