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先行:网络暴力信息的法定定义与四层治理义务
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围绕这一定义,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四层治理义务:
- 主体与认证义务: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第七条);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第八条)。
- 预防预警义务:细化分类标准规则,建立特征库与典型案例样本库,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识别监测(第十二条);建立预警模型,对异常账号采取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第十三条);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第十四条)。
- 处置义务:发现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或重点环节的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针对直播、短视频、跟帖评论、论坛社区与群组、公众账号等不同场景分别履行管理责任(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 保护机制与投诉举报义务:提供屏蔽、可见范围、禁止转载评论、私信规则等防护功能(第二十三条);对面临风险的用户提示并协助启动防护措施(第二十四条);向用户提供快捷取证功能(第二十五条);设置专门的快捷投诉举报入口(第二十六条)。
二、什么事前能防:预防预警与身份管理
治理规则的重心在"事中与事前",而不是等到损害发生后再追究。三条最值得关注的制度是:
- 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第八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同一款还要求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
- 预警与动态措施(第十三条):发现存在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对异常账号及时采取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发现相关信息内容浏览、搜索、评论、举报量显著增长等情形的,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信用管理与黑名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将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用户信用记录,依法依约降低账号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并据以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对组织、煽动、多次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还应当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三、事中处置:不同场景下的差异化义务
| 信息类型与场景 | 平台应当履行的义务 | 依据 |
|---|---|---|
| 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在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发现的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 | 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线索 | 第十五条 |
| 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网络直播、短视频 | 及时删除信息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及时阻断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直播,处置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 第十七条 |
| 跟帖评论(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 | 及时采取删除、屏蔽、关闭评论、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等处置措施 | 第十八条 |
| 网络论坛社区与网络群组 | 禁止用户在版块、词条、超话、群组等环节传播;建立者和管理者履行管理责任,可采取限制发言、移出群组等措施 | 第十九条 |
| 公众账号 | 建立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处置 | 第二十条 |
| 违反第十条的制作、传播行为 | 警示、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并保存相关记录;组织、煽动、多次发布的,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借网络暴力事件营销炒作的,清理订阅关注账号、暂停营利权限 | 第二十一条 |
此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实行先审后发(第十六条)。
四、事后保护:被害人的五条救济路径
- 平台内部救济。使用专门的快捷投诉举报入口提交举报(第二十六条),使用通知删除功能(第二十七条针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设有专门渠道),并可以要求平台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功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平台发现、处置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保存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
- 人格权请求权与人格权侵害禁令。依《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依第九百九十七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 民事索赔。名誉权侵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侵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并可依网络侵权规则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 行政途径。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第二十九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一条)。需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修订通过、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侮辱、诽谤、侵犯隐私等行为的处罚条款序号已随修订调整。
- 刑事途径。情节严重的侮辱、诽谤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涉及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或者起哄闹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还可能涉及其他罪名。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3 年 9 月发布)。
五、通知删除规则怎么用:三步走
第一步,权利人发出通知。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二步,平台必须及时转送并采取措施。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款)。
第三步,应对反通知。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在网络暴力场景下,还有一个操作要点:平台的快捷取证功能与数据留存(第二十五条)应当与通知同步使用。因为删除之后,传播范围、转发量、评论量这些直接影响损害赔偿数额的数据,往往需要平台协助才能取得。
六、民事索赔的请求权基础与举证
| 主张基础 | 主要依据 | 需要证明的事实 |
|---|---|---|
| 名誉权侵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内容指向特定主体;已公开传播;社会评价实际降低;行为人存在过错 |
| 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侵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 私密信息被公开或个人信息被处理;缺乏合法性基础;造成损害;信息处理者存在过错(第六十九条采过错推定) |
| 精神损害赔偿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 侵害人身权益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
|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 权利人已依法通知,或者平台知道、应当知道;未采取必要措施;损害扩大部分与不作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
| 财产损失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 实际财产损失及其数额(如因网暴产生的误工、解除合同的损失) |
七、常见问题
问:平台已经删除了信息,还能索赔吗?
可以。删除属于停止侵害,不影响此前已经发生的侵权事实。若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还需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问:对匿名账号怎么追责?
可通过平台投诉渠道或者诉讼程序要求披露账号注册信息。《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要求平台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实践中通常需要先通过诉讼或者公安机关调取,才能获得实名信息。
问:评论、弹幕也算网络暴力信息吗?
第三十二条的定义并不限于主贴。第十八条专门规定,对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平台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关闭评论、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等处置措施。
问:正当批评与网络暴力的界限在哪里?
第三十三条明确,依法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或者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的,不适用本规定。但以舆论监督之名实施侮辱、造谣、起底隐私的行为,仍可能落入第三十二条的定义范围。两者之间的具体界限需在个案中综合认定,实务中存在争议。
八、实务提示与法条依据
律师提示:网络暴力维权最容易失败在证据上。建议按四步固定:第一步,在信息被删除前完成完整取证,包括页面、发布时间、账号信息、浏览量、转发量、评论量,必要时进行公证或者使用可信时间戳;第二步,向平台发出包含初步侵权证据与真实身份信息的书面通知,并保存发送与平台反馈记录;第三步,要求平台提供快捷取证协助并说明已保存的数据范围;第四步,根据损害程度选择人格权侵害禁令、民事诉讼、行政举报或刑事自诉。对企业和公众账号运营者而言,第二十条要求建立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评论区的治理责任不能外包给算法。
法条与依据核验:《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 17 号,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布,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3 年 9 月发布)。特别提示:①《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级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其处罚依据指向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修订通过、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修订后共 6 章 144 条),侮辱、诽谤、侵犯隐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条款序号已随修订调整,本文未引用该法具体条号,适用时请以修订后官方文本核对;③《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属司法政策文件而非司法解释,引用时应注意效力层级。本文所引条文序号均依现行有效版本标注,请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官方文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