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先行:两个期间、两种过错、一条免责条款审查线
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理赔争议中最常见的抗辩之一。应对这一抗辩,可以按以下顺序核对:
- 告知义务的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这是一条询问告知规则,不是无限告知规则。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原则上不属于告知义务范围。
- 解除权受两个期间的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六条第三款)。前者通常称为三十日期间,后者通常称为两年不可抗辩期间。
- 免责条款还要单独审查。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告知义务的范围与举证责任分配
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由三项要素共同确定:
- 询问事项。保险人是否就特定事项提出询问,是判断告知义务是否存在的前提。投保单、健康告知问卷、风险询问表的具体问题即询问范围,未列明的问题不属于询问事项。
- 重要事实标准。只有当未告知的内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解除权才成立(第十六条第二款)。是否达到这一标准,通常需要保险人举证说明核保规则与费率影响。
- 保险人的明知与弃权。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六条第六款)。
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是:保险人主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应当就询问事实、未告知事实以及该事实对承保决定的影响承担举证责任;投保人主张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已知情的,应当就保险人明知的事实举证,例如体检记录、既往核保材料或者业务员沟通记录。
三、解除权与不可抗辩的两个期间对照
| 期间 | 起算点 | 长度 | 届满后果 |
|---|---|---|---|
| 解除权行使期间(三十日期间) | 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 三十日 | 解除权消灭,保险人不得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
| 不可抗辩期间(两年期间) | 合同成立之日 | 二年 |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故意与重大过失的区分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故意:不赔且不退保险费;重大过失且对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不赔但应退还保险费 |
| 保险人订立时已知情 | 不适用 | 不适用 | 自始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应当赔付 |
表中两年期间的起算点是合同成立之日,而不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日期。保险事故发生在两年期间之内、但保险人主张解除时两年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如何处理,理论与实务中均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所有解除行为,部分观点主张应当结合保险事故发生时点作限制解释。遇到此类争点,需要结合受理法院的裁判倾向确定应对方案。
四、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人抗辩的另一条常见路径是援引免责条款。该路径能否成立,取决于提示与说明义务是否履行:
- 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例如加粗、加黑、单独签字确认。
- 保险人还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 保险法司法解释将保险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纳入《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称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范围。
这一审查在互联网保险场景中尤为关键。电子投保流程中,仅以「点击下一步即视为已阅读并同意」的方式完成投保,若缺乏强制阅读时长、关键条款突出显示、重要内容问答确认等机制,往往难以被认定为已经履行了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
五、理赔程序中的时间节点与拒赔的书面要求
除实体抗辩外,程序节点也影响结果。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主张保险金还须注意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六、三个常见场景下的应对顺序
(一)未告知既往病史被拒赔
先核对投保单的询问范围,确认保险人是否就该项病史提出询问;再核算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是否已满二年;随后审查是否存在保险人订立时已知情的情形,例如投保前已经提交体检报告或者既往理赔记录。
(二)投保后短期内出险被以「未告知」拒赔
此种情形通常两年期间尚未届满,抗辩重心应放在询问范围与因果关系上:未告知的事项是否属于询问事项、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承保决定、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关联。
(三)以「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后拒赔
需要区分保险事故发生在解除之前还是解除之后,以及投保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若属重大过失,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退还保险费;若为故意,则保险费不予退还。
七、常见问答
问:投保时没有主动说明有高血压,保险公司两年后能否拒赔?
答:先看两个期间。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同时还要审查保险人投保时是否就该项情况提出询问,以及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知情。
问:体检报告显示异常,投保时未提交,是否属于未如实告知?
答:取决于保险人是否就该项体检异常提出询问。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第十六条第一款)。若询问表未涉及该项内容,通常不构成未如实告知;若已经询问而未告知,则需要进一步判断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或者费率。
问:保险人解除合同后,保费会退还吗?
答:区分主观状态。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
问: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需要审查什么?
答:审查免责条款是否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七条第二款)。同时可以审查该条款是否属于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范围,以及是否存在格式条款不利解释的适用空间。
问:理赔申请提交后,保险公司多久必须答复?
答:保险人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作出核定后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八、法条与依据核验
本文引用的规范与条文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权、三十日期间与两年不可抗辩期间、故意与重大过失的不同后果、保险人订立时已知情的处理)、第十七条(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与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第二十三条(核定与给付义务、三十日核定期间)、第二十四条(拒赔通知书与三日期限)、第二十六条(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五年、其他保险二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认定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上述条文均按现行有效版本核对。《保险法》自2015年修正后条文序号未发生变动,本文所引条号与现行文本一致。互联网保险中「点击即同意」流程是否构成有效提示说明,司法实践中判断标准尚在发展中,本文仅作趋势性表述,未引用具体案例。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可能修订,具体适用请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