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前先把价格谈好,可以吗?风险比很多施工企业想得大

建设工程实务中,经常出现“先谈好条件,再走招投标流程”的操作:发包人和意向施工单位先通过会议纪要、意向书、补充协议、微信沟通确定工程价款、下浮率、工期、付款节点,然后再组织招标,最终还是由该施工单位中标。很多人觉得这只是商业沟通,但在必须招标项目中,这可能触碰招标投标法的红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最新司法解释思路明确: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或者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参与谈判的投标人中标的,当事人以中标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为由主张无效,法院会重点审查并可能支持。核心不是文件叫什么,而是有没有在中标前锁定实质性条件、破坏公平竞争。

二、哪些内容属于“实质性内容”?价款、工期、质量、结算方式最危险

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通常包括工程范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工期、质量标准、付款节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其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是价款和结算方式。比如招标文件写固定总价,中标前双方另行约定按实结算;招标文件写下浮8%,私下约定实际下浮3%;招标文件要求垫资比例较低,私下会议纪要要求施工单位大额垫资。这类安排都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背离。

需要注意,普通技术交流、踏勘现场、答疑澄清并不当然违法。违法风险来自“定向锁定交易条件”。判断时要看谈判发生时间、参与主体、内容具体程度、是否只有某一投标人获得特殊条件、最终中标合同是否与谈判内容高度一致。

三、中标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算?不是一句无效就不用付款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意味着发包人可以白用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长期坚持一个基本规则: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折价补偿工程价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则要看是否修复、修复后是否合格以及过错承担。合同无效影响的是合同效力和违约责任适用,但不当然消灭工程价款请求。

真正复杂的是结算依据。如果存在中标合同、备案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结算审核意见多套文件,法院会结合招投标程序、实际履行、工程变更、签证索赔、双方过错确定参照依据。施工企业不要只拿一份“私下协议”主张工程款,要把招投标文件、施工过程资料、签证、设计变更、付款流水、竣工验收资料一起组织成证据链。

四、工程企业怎么降低风险?三句话:先合规,留痕迹,别做阴阳合同

第一,必须招标项目不要在确定中标人前与特定投标人实质性谈价款、工期和结算方式;第二,确需澄清技术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文件答疑、补遗等公开程序进行,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获得同等信息;第三,合同签订后确需变更,应当以真实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设计调整为基础,形成完整的审批和签证材料,而不是用“补充协议”倒推规避招投标规则。

建设工程案件里,最怕的不是没有合同,而是合同太多、版本互相打架。荣郑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和发包人在招投标阶段就请律师参与审查,避免把项目从第一天就埋进效力争议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