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了固定总价,材料价格翻倍也要硬扛到底吗?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给了承包人一条生路: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建设工程领域,材料价格暴涨通常被认为是最典型的情势变更适用场景——但前提是涨价幅度必须达到"重大"标准而不是日常价格波动。

二、涨多少才算情势变更?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

目前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有所差异但趋势趋同:材料价格涨幅在10%-20%以内的通常认定为正常商业风险,承包方自行承担;涨幅在20%-50%之间的认定为可协商调价的范围,法院通常判决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涨幅损失;涨幅超过50%的则明显超过正常商业风险,法院大概率支持调整合同价格。调价计算方法通常参照合同签订时的主材价格与施工期间主材价格的加权平均差额。武汉建设工程律师荣郑特别提示:承包人必须在发现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后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人并保留所有采购凭证——不能等到项目完工结算时才提出涨价索赔。

三、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最容易掉进的价格调整条款陷阱

很多固定总价合同中有一个隐蔽的"包死条款"——"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除设计变更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这个条款与情势变更原则存在冲突——情势变更是法定权利不能通过合同任意排除。但发包人往往在合同谈判中以"这是标准条款"为由拒绝修改。承包人面对包死条款时可以坚持在合同中增加"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或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的但书条款,为情势变更的适用保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