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不结束发包人就能无限期拖欠工程款?武汉建设工程律师荣郑:绝对不是
很多承包人最头痛的场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都快一年了,发包人一句话——"审计还没结束,结算款暂时不能付"——就把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工程款无限期挂起。审计什么时候结束?发包人说不知道。审计发现问题谁说了算?发包人请的审计机构说了算。承包人只能干等着吗?武汉建设工程律师荣郑的答案直接而明确:审计只是发包人的内部程序,不能成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合法理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如果发包人故意拖延审计或委托审计机构故意放慢节奏,承包人可以主张"视为审计完成"并要求支付工程款。
二、合同中写了"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怎么办?武汉建设工程律师荣郑告诉你这个条款不是无敌的
政府投资项目中常见的合同条款——"最终结算金额以政府审计结论为准"。这条款在非政府投资项目中虽然可以约定,但其效力并非绝对。第一,如果发包人迟迟不启动审计程序,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以司法鉴定结论替代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明确指出:发包人长期不委托审计机构进场或审计机构进场后拖延出具结论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第二,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的,承包人可以起诉主张审计结论显失公平,要求法院调整——例如审计机构将合同内明确约定的费用项目以"不合理"为由核减,而承包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确实发生且符合合同约定。第三,即使是政府审计——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政府审计结论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承包人仍可按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主张工程款。
三、承包人面对审计拖延的四步应对策略——武汉建设工程律师荣郑实务指南
第一步,书面催告。审计拖延超过合理期限(通常以合同约定的审计期限或行业惯例3-6个月为参考)后,以EMS快递方式向发包人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发包人在30日内完成审计或委托第三方审计。快递单和签收记录是后续诉讼的核心证据。第二步,申请司法鉴定。催告期满发包人仍未推进审计的,承包人可以在诉讼期间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第三步,结合优先受偿权。在催告和起诉的同时,承包人应同步评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18个月内是否即将届满。如果接近届满,立即启动诉讼程序以中断时效。第四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审计导致工程款未能及时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主张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或合同约定的结算期满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LPR计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荣郑律师特别提醒:以上四步环环相扣——催告是鉴定和利息起算的依据,鉴定是破解审计僵局的技术手段,优先受偿权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安全垫,利息则是对发包人拖延行为的经济制裁。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特殊规则——全国人大法工委已明确:不得强制以审计作为结算的前置条件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备案审查中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2020年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也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这意味着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强制审计条款正在逐步被限制。承包人在面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拖延时可以援引上述法规和法工委意见来抗辩审计条款的效力。武汉建设工程律师荣郑建议:只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独立的结算方式和期限,承包人就无需被动等待政府审计完成——按合同约定结算并主张工程款,审计结论可以作为结算后的参考而不是结算的前置条件。
